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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面女友演三年 真金白银骗九万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4月30日分类:转载浏览:61次举报

他冒充单身带娃女性网恋三年,编造车费、学费、医药费、生活费等借口连环索要钱财,还多次变更微信账号企图掩盖罪行,却终究难逃法网。近日,经宝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唐某9.3万余元。

2019年3月,唐某在家中浏览某平台时,被自称“李某燕”的女子发布的交友视频吸引,于是在对方的评论区发表了交友评论。对方很快主动私信。双方在音上聊了两三天以后,转入微信聊天。聊天中,“李某燕”给唐某发过语音和照片,也“坦言”自己还有一个小孩。双方言语暧昧,4月便确立了恋爱关系。

不久,“李某燕”便称要从外省过来深圳跟唐某一起工作,让唐某付车费。收到转账后,“李某燕”又说孩子上学需要学费,唐某再次转账。之后,“李某燕”回复称没有人帮忙带小孩,暂时不能离开。唐某表示理解。

接下来的交往中,“李某燕”多次以自己生病、小孩生病、小孩学费、母子俩的生活费之类的理由找唐某转账。直到2022年3月,“李某燕”再次表示要过来深圳,让唐某转了车费以后,就联系不上了。

2022年6月,唐某微信被“李某燕”拉黑。预感不妙的唐某赴外省法院起诉,发现涉案微信竟有三人实名注册记录,方知遭遇“杀猪盘”诈骗,于是立即报警求助。

经查,“李某燕”实为男性张某,其通过伪造身份、虚构事由实施诈骗,涉案金额达9.3万余元。期间张某多次变更微信实名认证(先后绑定罗某、张某等人账号),但实际操控者始终为其本人。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对张某提起公诉。8月29日,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如上。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网络交友需保持高度警惕,切勿轻易相信对方提供的身份信息和遭遇的困境。在与网友交往过程中,涉及金钱往来一定要慎之又慎,务必清醒对待“转账救急”这类行为。同时,要注意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一旦发现疑似诈骗,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

原创: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黄芪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海标准: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6千元以上不满 10万元;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份以上不满 1250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10 万元以上不满 50万元;

       (二)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份以上不满 12500份。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50 万元以上;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0份以上。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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