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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利用“AI换脸”盗刷银行卡5万元!法院判了!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4月23日分类:转载浏览:32次举报

湖南高院

数字时代,人脸识别技术让“刷脸”带来了生活便利,但“人脸信息”一旦泄露,被不法者盗用,后果不堪设想。近日,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审理一起AI“换脸”盗刷银行卡刑事案件。

2025年2月,临近毕业的吴某没有选择正规就业,而是盯上了网络黑灰产。他从用户“张哥”处购得一项技术——能将静态人脸照片转化为可通过某支付软件人脸识别验证的AI动态视频。随后,吴某在聊天平台发布广告,吸引诈骗团伙“下单”。在该犯罪链条中,诈骗团伙冒充抖音客服、游戏主播,以关闭自动扣费、赠送游戏装备为诱饵,诱导受害人下载远程控制软件,获取其个人信息。吴某负责接收这些信息,利用AI技术制作被害人的人脸动态视频,登录其云闪付账号并修改密码,供下线盗刷绑定银行卡资金。2025年2月至5月,被害人张某、王某、李某的银行账户先后被盗刷共计5万余元。同年8月,吴某经民警电话联系主动到案,另查明,其家属全额退赔了被害人张某、王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该两名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吴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法院综合考虑吴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等情况,最终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目前,该案件判决已生效。

吴某及上游团伙利用 AI 伪造人脸视频实施盗窃的案件,折射出技术快速演进背景下,数字安全、行业监管与个人素养等多维度的治理短板,亟需通过系统性举措筑牢防线、强化引导:其一,支付与金融机构的认证防护体系亟待升级。单一人脸识别的验证模式存在漏洞,多重生物识别与行为特征验证的复合防护机制,应当成为优化的方向。通过精准甄别 AI 伪造视频,从源头压缩技术滥用的犯罪空间。其二,虚拟空间的犯罪防控责任需进一步压实。加密聊天软件、游戏社交平台都可能成为犯罪手法传播、同伙联络或洗钱的“隐身通道”。平台应建立关键词智能筛查、行为异常预警等监控机制,强化用户安全警示,主动清理违法违规信息,能够有效避免平台沦为黑灰产的“滋生地”。其三,青年群体的法治与伦理底线需要筑牢。案例中部分学生手握技术却缺乏法律敬畏,被“快钱”诱惑误入歧途,凸显了科技伦理与法治教育的缺失。学校、企业需多方协同拓宽合法就业路径,引导年轻人以合规技术赋能正当发展,而非沦为非法牟利的工具。其四,公众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亟待强化。社交平台上随意发布的人脸照、身份证信息,可能成为 AI 伪造的“原料”。审慎发布敏感生物信息,养成“最小必要披露” 的信息保护习惯,是筑牢个人数字身份安全 “最后防线” 的关键。

法官提醒

如何保护你的脸?1. 非必要不提供:对于非核心业务(进小区、取快递),如果提供身份证或手机号也能完成验证,尽量拒绝“刷脸”。2. 警惕“免费”陷阱:不要为了小礼品(如鸡蛋、洗衣液)轻易授权刷脸,这往往是非法收集信息的陷阱。3. 启用二次验证:在涉及资金交易的高风险场景,务必开启“人脸+密码”或“人脸+短信”的双重验证,增加安全屏障。4. 关注新规: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验证方式,你有权拒绝非必要的“刷脸”。

代表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航发湖南动力机械研究所专职总师、首席技术专家AI技术滥用正从个别现象演变为普遍性社会风险,人脸识别作为重要身份验证手段,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隐私权益。于公众而言,随意上传个人照片、轻易授权人脸信息,可能为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于企业和监管部门而言,技术迭代必须与安全防护措施同步推进,方能堵住系统漏洞、压实治理责任。建议法院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普法教育功能,持续关注AI技术滥用等新型侵权案件,通过“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方式,提升全社会风险防范意识。同时,也希望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以案为鉴,加快安全系统迭代升级,构建人脸识别与设备信息、地理位置、操作习惯相结合的风控体系,让技术创新真正服务于民。

来源: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作者:岳求生 李丹 成嘉璐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提示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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