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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反被聪明误,谎报出险反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4月21日分类:转载浏览:12次举报

自导自演编造事故

认为可以瞒天过海骗保金

没想到反而沦为阶下囚……

基本案情

何某为骗取保险理赔金

将其名下小汽车驾驶至

东莞市一高架桥桥底藏匿

期间采取多种方式躲避公安侦查

后何某到派出所报案谎称该车被盗

并以车辆被盗为由

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理赔金额为13万多元

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

后找到何某报称被盗的车辆

并发现何某有保险诈骗重大嫌疑

遂电话通知何某到案配合调查

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诈骗保险的罪行

法院审理

江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何某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

编造车辆被盗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数额较大

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何某已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

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

未能获得保险赔偿

是犯罪未遂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何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

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因素

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20000元

何某不服,提出上诉

阳江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合同以诚信为基础,任何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编造虚假保险事故、制造出险假象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官在此提醒,保险是抵御风险的保障工具,绝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一时的贪念可能会换来牢狱之灾,得不偿失。广大群众应以诚信为本,通过合法途径创造财富,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保险市场秩序与社会诚信环境。

原创: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律师提示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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