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兴刚律师团队 08:00-22:00
钟兴刚律师团队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221217839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冒充“香港亲戚”诈骗老年人,严惩!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4月17日分类:转载浏览:0次举报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突然冒出一位香港亲戚在电话那头对你嘘寒问暖关心备至转头却声称遇到困难需要金钱周转小心!这可能来自某个角落的诈骗分子

案例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0日,被告人刘某辉、潘某玮、杨某林、杨某家经同案人串招,结伙到汕头市等地,为诈骗团伙充当“车手”收取赃款。刘某辉负责与上家沟通及协调,潘某玮负责驾驶车辆,杨某林、杨某家负责向被害人收取现金。当日9时许,身份不明的同案人冒充被害人朱某文(1957年生)的香港亲戚,谎称其在汕头某酒店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急需钱疏通关系,诈骗朱某文4万元。作为下线的杨某林依指示在某酒店门口收取了该笔款项。当日13时许,被害人林某洲(1961年生)被以同样手法诈骗2万元,杨某家也依指示在某酒店门口收取了该笔款项。

当日17时许,公安机关将四名被告人抓获归案,现场扣押赃款27064元及作案手机四部。案发后,部分赃款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辉、潘某玮、杨某林、杨某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其中,刘某辉负责指挥协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潘某玮、杨某林、杨某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四被告人诈骗老年人财物,依法酌情从严处罚。刘某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四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部分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法院分别以诈骗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五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上诉,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1日,被害人陈某鸿接到一通诈骗电话,对方冒充其大姨的儿子“某福”,谎称从香港来南澳旅游,待周末上门拜访。随后,一个名为“中国香港”的微信号添加陈某鸿为好友,双方约定26日见面。8月26日上午7时许,“中国香港”突然来电,称其一行四人因朋友嫖娼被派出所抓获,需现金“私了”。对方以微信无法转账、银行卡放在酒店为由,请求陈某鸿垫付4万元罚款,承诺获释后立即归还。陈某鸿信以为真,从银行提取4万元现金,按指示前往某大酒店门口并交给一年轻男子。不久后,对方再次来电,称涉案女生系未成年,需追加5万元“疏通费”,并发送一张虚假的9万元转账截图,称钱款2-3小时后到账,要求陈某鸿先行垫付。陈某鸿察觉异常,致电现实中亲属核实,得知真正的“某福”正在国外旅游,遂报警。经查,被告人莫某茂、张某龙受同案人“小吉”指使,注册“蝙蝠”加密软件与上线联系,充当“车手”。2024年8月26日9时许,二人驾车抵达某酒店附近,由莫某茂向被害人当面收取4万元现金。二人抽取2400元(张某龙1600元、莫某茂800元)作为报酬后,将余款交由上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茂、张某龙明知所取款项系犯罪所得,仍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两名被告人均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法院分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两被告人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并追缴二人违法所得2400元,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上诉,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

刘某辉等人诈骗案中,刘某辉虽非直接拨打诈骗电话的“话务员”,但明知是诈骗活动仍依上游诈骗犯罪分子的指使与被害人电话沟通,帮助收取诈骗资金,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莫某茂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案中,犯罪分子使用潮汕方言及被害人香港亲属等隐私信息,利用亲情先建立信任,再编造虚假信息准精套路取得诈骗钱款,被告人莫某茂、张某龙虽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但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仍帮助收取钱款、转移钱款,最终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两案是典型的专门针对潮汕人民在港澳地区普遍有亲朋好友的独特社情,也充分利用了港澳同胞与大陆亲友之间血浓于水的亲情纽带,尤其是上了年纪的老年人非常关切同胞亲情的心理特点,精确瞄准老年人信息辨别能力薄弱,防诈反诈意识差,不善于使用越洋跨境电话的缺点,精准步步设局,利用紧迫时间和信息差阻断被害人通过有效渠道核实的第一反应。犯罪分子通过虚构“香港亲戚”“嫖娼被抓需疏通关系”“交通事故理赔”等事由,绕开目前监管比较严格的银行转账、柜台取现、消费套现、移动支付等渠道,直接诱骗老年人线下面对面现金支付,取款后避开路面监控逃离。这是目前发现的“冒充港澳同胞”、现场取现、转移赃款的新类型电信网络诈骗案。

法院的判决,一方面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特别是针对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犯罪从严惩处的决心,坚决斩断那只伸向大陆与港澳同胞之间亲情纽带的罪恶之手。另一方面也警示社会公众,尤其是老年人,在接到自称“香港亲属”之类的求助电话时,务必保持冷静,通过其他可靠渠道,如拔打一个留存在电话本或手机中的电话,直接与亲友核实,切勿因一时心急,未经核实便向陌生账户或陌生人支付钱款,谨防上当受骗。

来源:濠江法院、中院刑一庭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海标准: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6千元以上不满 10万元;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份以上不满 1250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10 万元以上不满 50万元;

       (二)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份以上不满 12500份。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50 万元以上;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0份以上。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钟兴刚律师团队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221217839
    •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采纳

      6次 (优于88.9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8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6090分 (优于98.1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527篇 (优于89.54%的律师)

    版权所有:钟兴刚律师团队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174365 昨日访问量:171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