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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无证肇事,妻子默契“顶包”,夫妻双双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4月16日分类:转载浏览:4次举报

京法网事              

“亲亲得相守匿”是古代法律制度中一项维护家庭伦理的原则,但是在现代法律中,帮朋友、亲人顶罪,找人“顶包”的行为就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一起妻为夫顶包交通肇事的案件,最终二人双双被判刑。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22日21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某村口,张某驾驶小型轿车(副驾驶乘坐王某,系张某妻子)由西向东行驶时,适有李某(男,殁年58岁)驾驶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后向南行驶,小型轿车前部与自行车右侧相撞,造成李某死亡、两车损坏。经鉴定,李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张某为主要责任,李某为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与王某更换座位并由王某冒充肇事司机报警。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二人均谎称王某为肇事司机,后二人又主动承认张某是肇事司机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张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另查,张某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吊销驾驶证,发生此次事故时,无驾驶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明知张某是肇事者而作虚假证明,包庇张某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张某减轻处罚,张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最终法院认定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京小槌释法

就王某为张某顶包一事,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张某构成了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加重处罚;二是王某构成了包庇罪。

一、如何理解逃逸?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即为逃逸。逃逸的行为在空间上不以逃离事故现场为界限,即没有“逃跑”的行为也可以认定为“逃逸”。肇事后找人“顶包”的行为亦应认定为逃逸,肇事者找人顶替可以推定其具有隐瞒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其积极救治被害人并及时报警不影响对逃逸情节的认定。具体到本案中,张某虽未逃离现场并及时报警、救治被害人,与肇事后典型的逃跑行为看起来不同,但其追求的目的都是让自己的肇事行为不被公安机关发现,逃避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都是妨害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的行为,故依法认定张某具有逃逸情节,对其加重处罚。

二、如何评价王某的“顶包”行为?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当场死亡,王某明知张某无证、超速驾驶,可能涉嫌犯罪,仍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谎称自己是肇事司机,并“交代”了事故经过,且张某和王某在公安机关已经开展了现场勘验、调取沿路监控录像等侦查活动后,在多次询问中仍否认张某系肇事者,意图帮助张某逃避法律追究。即使张某已经被定罪处罚,但是包庇行为本身独立成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故对其宣告缓刑。

京小槌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者应及时报警、救治伤者、保护现场。若亲友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应劝说其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拒绝顶包、作假证明、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通风报信、伪造证据等,避免沦为共犯。任何试图以谎言掩盖违法事实的侥幸心理,终将自食恶果,让自己身陷囹圄,导致家庭雪上加霜。帮助对方逃避法律追究也绝不是夫妻相处之道,切莫把包庇隐瞒当爱情誓言。坚守法律底线、引导家人直面过错;敬畏法律、主动担责,才能真正守护家庭的和谐安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供稿:北京顺义法院 王芳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提示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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