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看似为他人提供“低价代打车”服务,实则将乘客支付的车费非法占为己有,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漆某某、邓某某(四名被告人相互之间无联系)分别在网络聊天群或某二手平台APP发布“低价代打车”广告吸引乘客,并通过网络渠道非法购买微信号或手机号码登录某公司打车平台APP帮助乘客下单打车。
待打车平台的司机将乘客送至目的地,乘客完成订单并将车费转入被告人账户后,被告人便将乘客支付的车费非法占为己有,并弃用原打车账号,不支付打车费用给打车平台,导致该公司实际提供了服务,却无法收到乘客支付的乘车费用。
经查实,四名被告人自2024年3月至9月期间分别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车费九千元至两万余元不等。案发后,四名被告人分别向该公司进行赔偿并取得该公司谅解。
裁判结果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漆某某、邓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胡名态本案中所谓的“低价代打车”实际是代打车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打车平台APP诈骗他人钱财,构成诈骗罪。根据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类似“低价代打车”服务需要乘客将电话号码、乘车地点等信息发送给官方平台以外的第三方人员,可能增加安全风险,建议对于来历不明的优惠方式应慎重选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 源 | 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 材 | 南沙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海标准: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6千元以上不满 10万元;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份以上不满 1250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10 万元以上不满 50万元;
(二)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份以上不满 12500份。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50 万元以上;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0份以上。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