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男)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育有男孩张甲(现10岁),后二人解除婚姻关系,张某与王某于2018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张某与王某均为再婚,王某婚前育有一个女儿王小宝。2019年2月,被告王某女儿随张某生活并迁入户口,同年4月,王某女儿王小宝更名为张乙(现8岁)。2020年6月,张某与王某生育男孩张丙。张某于2025年某日因急性心肌梗死去世。因对张某遗产分割意见不一致,原告张甲将被告张丙、王某、张乙起诉至法院,要求合理分配遗产。
原告张甲要求,继承其父亲遗产30万元,原告主张,张乙非张某亲生孩子,没有继承权。
被告王某、张丙、张乙辩称:张乙系与张某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直随张某、王某共同生活,与张某形成了稳定的抚养关系,应享有继承权。
法院审理
争执焦点:继子女张乙是否享有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既无遗赠扶养协议,又无遗嘱的,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继承遗产。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被告张乙近5年来一直随母亲王某和继父张某生活,受张某的抚养及教育,且其姓氏已变更为张某姓氏,其与张某之间已经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被告张乙享有继承张某遗产的权利。
法官说法
继子女有没有继承权,关键看其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和是否有血缘关系没有必然的联系。在判断继父母和继子女扶养关系是否形成时,应当综合考虑扶养时间的长短、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程度,以及继子女与继父母来往紧密度等原因予以确定。本案中,张乙在不足3岁时便随其生母王某和继父张某共同生活,继父张某对张乙承担了生活照料、教育和经济支持,且张乙已将原姓氏更改为张姓,应认定张乙与张某之间形成扶养关系,张乙作为继子女享有继承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八条 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文字:姚红梅 菏泽巨野县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律师提示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第十八条 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十九条 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的除外。
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继父或者继母曾存在虐待、遗弃继子女等情况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