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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合同藏猫腻 空手套现终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4月10日分类:转载浏览:41次举报

看似手握海量车源的汽车销售老板,实际上却是个靠虚构合同“空手套白狼”的诈骗惯犯。近日,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21年,林某先后注册两家公司,主营汽车销售业务。同年9月,天津某公司需采购一辆越野车,经人介绍联系到林某。林某谎称有现车,将客户带至某汽车城,用借来的同款车辆供其验车。客户信以为真,将一张2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给林某。林某收到票据后随即转手套现,却始终未交付车辆。

2022年4月,广州某公司向林某支付35万元订金采购50辆网约车。林某仅将15万元转给中间商“找车”,经多次催讨,仅勉强支付8辆车款,后林某又以“有新款现车”为由诱使对方追加支付160万余元。还以“加价”为名再骗3万余元。

短短一年间,林某通过虚构车源、谎称有现车、诱骗订金、“拆东墙补西墙”等手段,先后骗取天津、南京、广州、成都等地多家合作单位的购车款及借款2000万余元。

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定,林某名下公司并无规模化采购车辆能力,所谓“现车”“大量车源”纯属虚构,其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约,所收款项大部分被用于购买奢侈品、偿还个人债务及高消费。鉴于林某系累犯,该院于2024年4月3日对其提起公诉,并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

2024年10月25日,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其退赔五家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共计2000万余元。林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检察日报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律师提示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上海合同诈骗罪入罪标准(参考)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合同诈骗,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二十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合同诈骗的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九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合同诈骗,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一百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合同诈骗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合同诈骗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返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相反证据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而骗取他人财物不返还的;

(2)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变卖货物,导致不能归还货款的;

(3)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财物的;

(4)隐匿、销毁账目的,或者通过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财物的;

(5)携款逃匿的;

(6)没有履行能力,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多次骗取保证金和违约金的;

(7)收到对方财物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用于赌博、高利贷等非法活动,导致财物不能归还的;

(8)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行为人仍将骗取的资金用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如炒股、炒期货等活动,造成资金客观上无法归还的;

(9)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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