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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减优惠变 “灰色福利”?店员薅企业“羊毛”获罪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4月07日分类:转载浏览:44次举报

浙江检察

近日,走进温州某知名品牌的直营门店,细心的顾客会发现,店内醒目位置张贴着“禁止员工个人账号收款”等内容的提示牌,店员在完成交易后,也会主动向顾客提供购物小票……这一系列细微变化,源于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职务侵占案件,检察官办案组积极回应企业保护诉求,在依法惩治企业内部“蛀虫”的同时,更开出治理“良方”助力企业堵塞管理漏洞,法治护航民营经济行稳致远。

优惠差价进了个人腰包

“满300减50,满500减100”,这是企业为促销推出的优惠活动,却被个别员工当成了“生财之道”。在该品牌的一家直营门店,店长赵某遇到了两位先后结账的顾客,A顾客买了300元商品,B顾客买了200元商品。赵某没有使用公司账户收款,而是掏出手机使用个人账户,接收A顾客优惠后250元、B顾客200元的钱款。

随后,她在财务系统里,将两笔交易拼成了一张500元的订单,享受了100元优惠,只需向公司上交400元,50元的优惠差价,就这么神不知鬼不觉地落入了赵某和同事们的口袋。图片由ai生成“我看店员们都有这么操作,以为就是赚点奶茶钱、零食钱,没什么大不了……”到案后,店员张某的这番话,道出了一些门店店员的侥幸心理。从店长到店员,这种“薅羊毛”的行为竟成了心照不宣的“潜规则”。经查,2020年1月至2024年3月,赵某伙同店员张某等人,通过虚假拼单截留优惠后入账、留单后低价入账等方式,私分企业应收货款至少7万余元,把企业的促销让利变成了个人的“灰色福利”。

从海量数据中“挖”出铁证“

这一笔笔金额虽然不大,但就像白蚁蛀堤,对于直营门店遍布全国的品牌企业而言,打击是极大的。”2025年1月,该企业相关负责人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赵某所在门店财务异常情况,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件移送鹿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查阅证据卷宗后发现,该案系门店管理人员与店员利用企业促销优惠政策上下勾结、多次小额侵占的典型“蚁贪”案件,存在作案时间跨度长、直接证据灭失、涉案人员言词证据反复等难点,工作面临不小挑战。

突破口在哪儿?承办检察官将目光投向了繁杂的电子支付流水,通过系统比对、关联分析,最终从赵某等人2500多条转账记录中筛选锚定了1200多条“可疑流水”。“这些流水呈现出一定规律特点,清晰勾勒出了赵某等人定期、按份分钱的犯罪事实。”承办检察官介绍,在扎实的客观证据面前,涉案人员事先约定的“攻守同盟”顷刻瓦解,三名人员相继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检察官提审赵某等人2025年12月,鹿城区检察院对主犯赵某、张某提起公诉。鹿城区法院经审理采纳公诉机关全部控罪意见,判决赵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履职延伸“防未病”

办案中,鹿城区检察院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创新开展“三书同达”机制,在提起公诉后,及时向被害企业同步送达《审查决定告知书》《民营企业控告申诉权利告知书》及《检察提示书》,充分保障企业的知情权与程序参与权,提升司法透明度。

“案件办结不是终点,做好服务企业的后半篇文章,帮助企业完善事前预防和事后应对机制,才能让企业发展更安心。”承办检察官介绍,针对办案中暴露出的直营门店在货款收取、账户监管等方面存在的管理漏洞和风险,鹿城区检察院向企业制发了《检察提示书》,围绕完善收银财务制度、强化内部风险控制、加强员工法治教育与廉洁从业培训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企业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建议,开展了完善审计制度、强化廉洁警示教育、在门店张贴提示牌等具体举措,于是便有开头的一幕。检察官开展普法活动鹿城区检察院办案组还就该案办理中发现的企业内部治理薄弱环节,将“防治企业内部贪腐”确定为普法精品课程,研发形成“案例剖析+风险清单+防控指引”标准化课件,自2025年以来开展巡回普法活动10场,覆盖10个镇街及2大产业园区,直接服务企业负责人、管理层及关键岗位人员超600人次。

“检察官不仅办好了案子,还将检察履职向社会治理前端延伸,提供定制化普法警示教育等‘法治增值’服务,为企业规模化、高质量发展注入法治‘免疫力’。”一位参加普法活动的企业家代表点赞道。

来源: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1】〔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3】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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