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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病危,妻子深夜转走60万存款,法院这样判!|闵法拍案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4月05日分类:转载浏览:47次举报

一场突如其来的重病,一笔在弥留之际被转走的巨额存款,让一个再婚家庭的矛盾在遗产分割时彻底爆发。丈夫去世前夜,妻子将银行卡中的60余万元转给了自己的亲戚。这笔钱,究竟藏着怎样的隐情?是合法的债务清偿,还是蓄意的财产转移?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病床前的转账

2022年1月,被继承人张某丙的生命走向了终点。在他去世的前一天,妻子王某从其银行账户中,将60余万元转给了自己的妹夫李某。

这一举动,引起了张某丙与前妻所生子女张某甲、张某乙的强烈质疑。他们认为,父亲尚在病危,母亲(继母)此举显然是在转移属于父亲的财产,意图减少他们作为子女可继承的遗产份额。多次沟通无果后,兄妹二人将王某和李某一同告上了法庭。

各执一词:是“还债”还是“转移”?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展开了激烈交锋。

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诉称:

父亲去世前一天,其意识状态已很差,此时母亲王某转走如此巨款,完全不合常理。这笔钱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是父亲的遗产,王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合法继承权,要求王某和李某返还其应继承的份额。

被告王某则辩称:

这笔转账是归还妹夫李某的购房款。她解释道,早在2017年,李某想购买她名下的一套房屋,便分多次从新疆携带现金来沪交给她,累计约55万元。由于自己不太会操作银行卡,便将现金存放在家中,直到2018年才存入银行。后来因丈夫病重,房屋一直未过户,在丈夫去世前,她觉得应该把钱还给李某,于是就连本带息转了过去。

被告李某的陈述与王某基本一致,坚称这笔钱是自己多年来出借给姐姐一家的钱款,后来转为购房款,如今只是收款而已。

面对双方的各执一词,结合在案证据和诉辩称意见,做出如下认定:

?首先,关于这笔60万元存款的性质,法院明确,这笔60余万元的存款,产生于王某与张某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关于转账是否可以认定为被继承人的本意。根据医院的《死亡小结》记载,张某丙在去世前两天入院时,已处于“神志欠清”状态。在其生命垂危、意识不清的情况下,妻子王某单方面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转出,显然无法认定为是基于张某丙的真实意愿。

?再次,关于转账行为的本质的认定。针对被告王某和李某关于“购房款/借款”的解释,法院进行了严格审查,发现其说法存在诸多疑点。第一,双方声称有大量现金往来,但对于如此大额的资金流转,却无法提供任何借条、收据或转账记录等书面凭证。第二,李某自称工薪阶层,其收入水平与所称的数十万元出借能力明显不符。而其所述多次从新疆远赴上海、携带大额现金进行交付的方式,也与正常的交易习惯相去甚远。第三,王某自称“不太会用银行卡”,所以收现金、存现金。但法院查明,其银行账户存在多笔存取款交易记录,这一说法与事实明显不符。鉴于两被告的陈述存在多处矛盾,且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支持其主张,法院最终对其“归还购房款”的说法不予采信。

综上,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王某在丈夫张某丙病危、意识不清之际,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转出,且无法给出合理解释。该行为实质上是单方面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其他继承人对张某丙遗产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王某需将张某甲和张某乙可继承的钱款部分予以返还。

后,被告王某提起上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家庭财产关系需要“安全阀”

本案虽已审结,但它带来的启示值得深思。它不仅厘清了夫妻一方在特殊时期处分财产的法律边界,也警醒我们,清晰、透明的家庭财产管理,才是维系亲情、避免纷争的“安全阀”。

遗产范围如何划定?

根据民法典,当一方去世,需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分为二,其中一半归在世配偶所有,剩余一半才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等)共同继承。本案中,60余万元存款的一半(约30余万元)本就属于王某,而另一半则构成张某丙的遗产,应由王某、张某甲、张某乙三人共同继承。王某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张某甲和张某乙对该部分遗产的权益。

处分共同财产,边界在哪里?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但绝非毫无限制。特别是当一方病重,可能丧失意思能力时,另一方单方处分大额财产的行为将受到严格审视。如果钱款是用于被继承人的治疗、生活等必要开销,则具有正当性。但若远超此范围,且无法说明合理用途,则很可能被认定为侵害继承人权益的行为。

如何避免亲人间的“遗产大战”?

本案的核心警示在于:亲属间的重大经济往来应尽量做到协商、透明与留痕。协商:处分重大家庭财产前,尽可能与相关家庭成员沟通。透明:保持财产变动的透明度,减少不必要的猜疑。留痕:涉及大额资金,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并保留好借条、协议等书面凭证。这不是对亲情的防备,而是对家庭关系和成员权益更清晰的保障。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本期作者:闵行区人民法院颛桥人民法庭聂平、吴泽雨

转载来自“上海闵行法院”公众号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律师提示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第四十四条 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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