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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利12500元,获刑一年二个月——一个“再犯”者给3·15的沉重警示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3月31日分类:转载浏览:0次举报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至5月,被告人林某与同伙郭某在某宝平台分别开设了两家网店。他们心知肚明,自己并未获得任何品牌授权,所售商品皆是假货,却仍铤而走险,大量购入假冒的某品牌脱毛仪,并通过上述店铺对外销售。短短三个月内,销售金额累计高达16.2万余元,林某个人非法获利1.25万元。后经相关部门检验,林某所销售的产品确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24年6月18日,林某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5年11月20日,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庭审中,林某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也代为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同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12500元。表面上看,林某的行为虽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然而,一个关键细节让法官的目光变得格外严肃——林某并非初犯。经审理查明,早在2018年,林某就曾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其他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面对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建议,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属于法定“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法律的宽容是为了给真心悔改者机会,而非成为再犯者的“护身符”。林某的再犯行为,性质恶劣,主观恶性深,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林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2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法律面前,没有侥幸。本案中,林某曾因售假被判处缓刑,这本身就是法律给予其改过自新的宝贵机会。然而,他却将这份宽容视为可以再次试探的底线,最终从“缓刑”走向“实刑”,自食恶果。这起案件深刻警示:法律红线不可逾越,任何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特别是制假售假行为,无论伪装得多好,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对于广大经营者而言,诚信是立业之本,一旦因侵权获刑,不仅身陷囹圄,更会断送未来。对于每一位消费者来说,希望大家擦亮双眼,选择正规渠道购物,若发现制假售假线索,请立即举报,让违法者无处遁形。

法官提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缓刑适用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违法所得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定陶区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第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三)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四)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的;

(五)被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发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转移、销毁侵权商品、会计凭证等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第五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本款前两项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三倍以上,或者已销售商品的销售金额不足本款前两项标准,但与尚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本款前两项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三倍以上的。

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货值金额或者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本条前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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