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宁法院
“全职太太”投入大量精力照顾家庭、抚育孩子离婚案件中是否可获得离婚经济补偿?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
案情回顾
2015年3月,汪某与张某在上海登记结婚,二人于2019年8月生育婚生子小汪,婚后一家三口均取得澳大利亚永久居住资格。2024年1月,双方在澳生活期间,汪某酒后因琐事对张某进行多次大力推搡,造成张某右侧肋骨二根轻微移位骨折,澳大利亚当地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及心理测评报告显示,张某因此出现抑郁情绪、创伤后应激障碍等症状,澳大利亚法院亦向汪某签发家庭暴力禁止接触令,此后双方正式分居。
2024年初,张某在澳当地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孩子由其抚养,并要求分割在澳房产及汪某通过当地银行转账给案外人的大额资金。在该澳大利亚离婚案件诉讼进程中,汪某作为原告于同年向长宁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由其直接抚养婚生子,另称张某谋求其在澳财产、阻止其探望孩子。
张某则辩称:同意离婚,要求由其抚养婚生子并由汪某支付抚养费;主张汪某对其实施家暴,构成过错,另称汪某存在出轨行为;自己为照顾家庭、扶助汪某事业、抚育孩子放弃职业生涯成为全职太太,长期无工作,应获离婚经济补偿。
人民法院裁判
长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认定汪某存在家庭暴力与婚内不忠行为。
关于张某主张的离婚经济补偿,法院审查认为,张某婚后长期无工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务劳动、照顾家庭成员等减少自身发展的时间、精力和机会;汪某婚后时常出差,另存在汪某在澳大利亚生活,张某在中国照顾家庭及孩子的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存续时间、张某的家庭付出程度、汪某的实际支付能力等,法院依法确认汪某需向张某支付离婚经济补偿,并需从汪某个人财产或离婚后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
综上,长宁区法院判决汪某与张某离婚,并就婚生子抚养探望事宜、离婚经济补偿一并进行判决。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我国离婚经济补偿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严格限制到普遍适用的发展过程。离婚经济补偿2001年首次由《婚姻法》(现已废止)进行规定,彼时仅适用于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情形;2021年《民法典》第1088条删除了财产制适用前提,无论夫妻采用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离婚时均可主张补偿;2025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21条进一步细化补偿数额裁判标准。
一、为何要设置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补偿并非对全部家务劳动的作价,而是对未被夫妻共同财产所覆盖的家务劳动价值的填补。现实中,一方为家庭利益长期承担主要照料、抚育、协助等义务,往往会牺牲个人职业发展、收入提升与自我实现机会。若离婚时仅进行普通财产分割,此类隐性付出难以得到体现,会导致贡献较多一方陷入弱势境地,既违背公平原则,也不利于引导夫妻共同维系家庭、履行扶养义务。
承认并补偿家务劳动与家庭贡献的价值,是实现婚姻关系中权利义务对等、维护家庭伦理与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珍惜彼此的扶持与付出;离婚时,更应秉持公平诚信原则,主张经济补偿一方应依法举证,合理提出诉求,另一方亦应正视家务劳动的经济与社会价值。
二、离婚经济补偿≠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经济补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性质、功能上相互独立,不可相互替代。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离婚效力之一,是当事人应享有的法定财产权;离婚经济补偿则是一种离婚救济制度,侧重弥补一方因过度承担家庭义务所产生的机会成本与人力损失,是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的体现。
实践中,两项权利可以并行主张。例如,妻子长期全职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配偶工作,离婚时既可依据《民法典》第1078条照顾女方、子女(如离婚后子女由妻子直接抚养)、无过错方(如妻子无过错)等原则请求多分共同财产,也可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主张离婚经济补偿,补偿款通常从丈夫个人财产中支付。同时,离婚经济补偿不以请求方离婚后生活困难为条件,只要对家庭尽到较多义务,即享有相应请求权。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离婚经济补偿?适用要件:一是不再区分财产制类型,符合条件均可主张。二是主体限于合法婚姻关系中一方,不适用于同居等非婚姻关系。三是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不限于《民法典》列举的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凡是为家庭整体利益付出更多时间、精力的行为,均可纳入考量。四是需当事人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但可依法向当事人释明。五是,原告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被告未同意离婚亦未提出补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单独起诉;协议离婚或判决离婚生效后再单独提出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数额确定:优先由离婚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综合考量义务承担的时间与精力、对双方的实际影响、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裁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
供稿: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
作者:李艳旻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 法官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律师提示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第十四条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