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天傍晚,来深务工的甄梅友(化名)在某立交桥附近散步,“老甄,我们正想去找你呐。”甄梅友停下了脚步,迎面走来的是刚认识不久的朋友常有理(化名)和吴胆(化名)。
简单寒暄后,常有理神秘兮兮地拉着甄梅友表示有要事商量,而且还有礼物先送,盛情难却的老甄也就欣然前往。到达目的地后,常有理掏出一些家乡特产塞给了甄梅友,并且邀请他坐下一同晚餐。
一顿风卷残云过后,几瓶散白也就见了底,不知不觉中三人开始面红耳赤、左右摇晃。看吃喝到位,常有理便拉着甄梅友开始大谈自己的发财大计。一阵铺垫过后,就提出了向甄梅友借点“启动资金”的目的。
看着唾沫横飞的常有理,甄梅友恍然大悟,原来这哥们兜这么大圈子,就是盯上了自己口袋里面的那点钱。听着那常有理并不靠谱的发财计划,并反复掂量了自己并不厚实的钱包后,甄梅友便委婉且坚定的拒绝了他的这一请求。
话音刚落,酒劲上头的常有理却依然不肯罢休,厚着脸皮地要求甄梅友把新买的电动车变卖了,先凑钱给他应急。
听闻此言,甄梅友酒醒了一大半,心想一顿饭就想换走自己的小电动,便全然不顾常有理的反复请求,起身就要离开。眼看借钱计划落空,觉得甄梅友不够朋友的常有理也顿时怒火中烧,对着甄梅友的脸上就是一记响亮的巴掌。
“我再问你一次,车你卖还是不卖?钱你借还是不借?”见甄梅友沉默不语,越发激动的常有理便拽着他的衣领挥起一拳,又一拳,吓得本想劝架的吴胆只能退到一旁,瑟瑟发抖。一顿老拳发泄过后,三人便不欢而散,各回各家。
到家后,强忍醉酒与疼痛的甄梅友念着往日情分想着算了,当自己倒霉,先睡一觉养养。可到了次日清晨,他的左眼异常肿痛,且无法睁开,觉得问题应该是比较大了,不得不马上到医院检查,并报警处理。
后经司法鉴定,甄梅友的左眼球在常有理的击打下已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件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发现常有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故意伤害罪,已构成累犯,需依法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常有理有期徒刑五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原创: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撰稿:张桐铭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