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绥宁法院”公布一起案例:湖南省邵阳市一女子婚内出轨单身男子并同居,构成重婚罪获刑。
被告人小美(系化名)与其丈夫小帅(系化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二女。2020年,单身的被告人小华(系化名)与小美通过抖音相识,之后两人经常在网上聊天。2021年9月,小美和小华在广东省务工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22年上半年,小美与小华回到绥宁县长铺镇务工,两人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22年下半年,小帅发现小美与小华同居之事,小华便与小美于2023年1月来到浙江省务工,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2025年1月。
绥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华明知被告人小美有配偶,仍与小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小美有配偶仍与小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最终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小华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小美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姻关系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姻关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生活(如对外互称“夫妻”、共同居住、生育子女、参与家庭活动等),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构成事实婚姻。
本案中,小美在与小帅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于“有配偶而重婚”;单身的小华明知小美已婚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情形,小美与小华的行为均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若配偶涉嫌重婚罪,请查收以下维权指南:(一)向公安机关报案由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配偶有重婚的犯罪事实,由公安机关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二)向法院提起自诉若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配偶涉嫌重婚罪,可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在此提醒,婚姻的本质是责任与坚守,无论是已婚者还是未婚者,都应当敬畏法律、恪守公序良俗。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破裂,应通过协议或诉讼方式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后,再开启新的感情生活,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否则终将害人害己,付出惨痛代价!
来源:都市现场、绥宁法院、齐鲁晚报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律师提示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