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言
在第116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市法院发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旨在以司法裁判回应社会关切,传递法治温度。本次发布的案例聚焦家庭暴力、婚姻财产分割等热点领域,深度剖析新型权益争议,将专业的司法裁判转化为生动的法治教材。通过以案说法,既为女性依法维权树立清晰标尺,也向社会彰显反对性别歧视、保障妇女权益的司法立场。市法院将持续完善妇女权益司法保护机制,以“审判+普法”双轮驱动帮助公众提升法治素养,让尊重与关爱妇女的社会共识在法治土壤中生根发芽。
基本案情
赵某与王某于2024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7日举行订婚仪式,12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赵某曾于2025年3月怀孕,因身体原因导致先兆流产,双方未育有子女。2025年6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赵某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期间,王某去赵某娘家做和好工作未果。2025年6月21日,王某前往赵某娘家,与赵某的父亲李某发生争执,情绪失控下持刀将其致伤,后王某逃走。经鉴定李某构成轻伤二级。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已生效。现赵某以婚前了解不深、婚后矛盾突出及王某故意伤害其父亲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返还相关被褥及个人物品。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及家庭成员应互相尊重、敬老爱幼,不得实施伤害行为。本案中,双方结婚时间短,未形成稳定夫妻感情,分居后,双方本应冷静沟通、妥善化解分歧,但王某在试图和好的过程中,故意伤害赵某的父亲李某,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不仅侵犯了老年人的人身权益,也严重伤害了赵某的情感,破坏了夫妻之间的信任基础,现赵某明确表示无和好可能,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重点保护女性等弱势群体权益,既尊重了女性追求婚姻幸福的合法权利,也对一方故意伤害家庭成员、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作出了否定评价,明确了婚姻家庭中的行为边界,彰显了法律对平等、和睦、文明婚姻家庭关系的保护,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提供了司法保障。
文章来源: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律师提示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