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普法
春节亲友相聚,小小牌桌添年味。但你可曾想过,牌桌对面笑容满面的“老友”,手机那头热情相邀的“牌友”,或许正将这场牌局视作“收割”的良机?
百万“杀猪盘”亲戚成主谋
唐先生与周某甲本是亲戚,常在一起打麻将。唐先生是征收户,才领取到一笔数百万元的征收款。周某甲见唐先生打牌容易上头,便与周某乙合谋,以“斗牛”的方式对其“杀猪”。
2023年9月起,周某甲以茶社为据点,编造理由诱骗唐先生参赌;周某乙则在牌局上通过码牌、做标记等方式操控输赢。二人约定仅有唐先生需以现金结算筹码,周某甲等人无需兑现。期间,周某甲还拉拢严某通过偷看牌、换牌等手段配合作弊。
为使骗局更逼真,周某乙另招募多人组成“气氛组”,在牌桌上配合切牌、抬高押注,刺激唐先生加大赌注。事成后,赃款通过周某甲女友账户收取并瓜分,“气氛组”成员则按次领取报酬。
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期间,该团伙通过5次赌局共骗取唐先生175.12万元,其中60万元诈骗未遂。
湖南省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使用欺诈手段控制赌博输赢,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均应依法惩处,判处被告人周某甲等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线上邀约“暗号局”合围生人设陷阱
2024年8月至11月期间,裴某某、 涂某某等人先后互相纠集、共同商议,通过社交平台邀约他人进行线下麻将。局中,三名成员假装互不相识,通过人为控制摸牌定座,确保“主攻手”坐在受害人对面,两名同伙分坐其左右,便于递换牌。
牌局开始后,一场“暗号战”悄然上演:“主攻手”通过不同的拿牌方式,告知同伙自己所需要的牌。同伙则心领神会,打出相应牌张,或趁受害人不注意递换牌。为确保骗局顺利,他们还安排人员在一旁紧盯受害人,通过聊天等方式分散其注意力,并防范其识破骗局喊人和输钱逃跑等。诈骗所得钱款根据各人作用大小分配。
通过上述手段,该团伙先后骗取被害人朱某等人18余万元。
湖南省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某某、涂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判处被告人裴某某、涂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科技外挂”团伙做局反被牌友当场识破
一副特制的扑克、一副能看穿牌面的隐形眼镜——这不是电影情节,而是一起真实赌博诈骗案中的作案工具。2023年10月,易某购置了这套设备,并找来叶某某、胡某某,合谋在牌局中“做局”赢钱。
三人约定分工后,便邀约小罗、小志到叶某某家中玩“炸金花”。局中,易某佩戴透视眼镜偷看他人牌面,叶某某和胡某某则在旁配合。通过这一手段,三人当场骗取小罗、小志现金3400元,并设赌债3700元。
事后,小罗和小志琢磨着不对劲,怀疑自己遭遇了“杀猪局”。为验证猜测,两人于两日后再次组局,并事先还清欠款。果不其然,易某等人在牌桌上故伎重演,被早有防备的小罗和小志当场识破,后将三人控制并报警。
湖南省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叶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判处被告人易某等人拘役五个月至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麻将本为娱乐,部分不法分子却利用特制牌具、暗号手势等手段操控牌局,将本应公平的游戏变成必输骗局。年关将至,法官在此提醒:娱乐当有度,防骗需警惕。切勿参与陌生可疑牌局,不涉及大额钱财往来,保护好自身财产安全。一旦发现被骗,请及时报警。愿大家守住法律红线,远离牌桌陷阱,过一个安心、温馨的团圆年。
来源:光明日报、长沙望城区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海标准: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6千元以上不满 10万元;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份以上不满 1250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10 万元以上不满 50万元;
(二)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份以上不满 12500份。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50 万元以上;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0份以上。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