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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事故骗保金,得不偿失终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3月12日分类:转载浏览:47次举报

江西法院

伪造事故现场以为可以瞒天过海骗保金没想到......

案情回顾

被告人刘某因其车辆前大灯起雾,想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更换新大灯。刘某故意驾驶车辆撞击矮墙,伪造事故现场,并向某保险公司虚假索赔。之后,保险公司在梳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疑点,立即启动反欺诈调查并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刘某供认自己伪造事故现场骗取保险金7万余元的事实。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理赔金,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刘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通过伪造事故侵害保险公司财产权,且涉案金额数额较大。鉴于被告人刘某具有主动投案、主动退赃等情形,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广大驾驶者切莫心存侥幸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必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综合上饶市广丰区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律师提示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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