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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亲挥霍孩子抚养费,母亲要求把钱直接给孩子,法院怎么判?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3月11日分类:转载浏览:45次举报

生活、教育、医疗

孩子成长处处需要钱

母亲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

父亲却当成“自由支配金”

女儿请求判令支付剩余抚养费

母亲要求转付实际抚养人

陶某(男)与侯某琴(女)于2012年、2014年、2016年分别生育陶某娇、陶某棋、陶某林三个女儿,后于2022年1月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陶某娇等3个女儿由父亲陶某直接抚养、母亲侯某琴支付人民币10万元(币种下同)作为孩子的抚养费;离婚当天一次性支付8万元,剩余2万元在两年内付清;其余一切费用由父亲陶某承担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后母亲侯某琴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8万元并交由陶某代为管理和支配,尚余2万元抚养费未支付。原告陶某娇、陶某棋、陶某林遂诉至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侯某琴支付抚养费2万元。

被告侯某琴辩称:孩子父亲陶某未将已经收到的抚养费用于子女及家庭生活,已挥霍掉。几年来陶某娇等三人皆是爷爷奶奶实际抚养。侯某琴同意支付2万元的抚养费,但是要求将这2万元转在实际抚养人陶某甲(三原告的祖父)卡上,请求法院将陶某甲的收款账号在判决书中载明。

另查明,陶某与侯某琴离婚后,陶某娇等三人一直随其爷爷陶某甲及奶奶王某芬居住生活,由爷爷、奶奶负责日常生活起居。陶某娇等三人在此期间的部分教育费、上学的交通费用由陶某支付,现尚欠学校部分课后服务费未交纳。庭审中,陶某陈述,侯某琴支付的8万元抚养费中有3万余元实际用于三个孩子的日常生活、教育、医疗等支出,其余费用被陶某本人用于购买摩托车、经营生意、借与他人等个人生活支出。截至法庭辩论终结之日,前述8万元抚养费已实际使用完毕。

法院:判决被告将剩余抚养费交由实际抚养人代为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陶某与侯某琴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照履行,故对陶某娇等三人诉请侯某琴支付尚欠的抚养费2万元的主张,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本案中,陶某作为陶某娇等三人的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但陶某收到8万元抚养费后,仅将其中的3万余元用于陶某娇等三人的抚养,其余部分用于自己购买摩托车、经营生意、借与他人等支出,且截至法庭辩论终结之日,前述8万元已实际使用完毕,陶某的行为已经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现陶某娇等三人实际由其爷爷奶奶照顾,为了保障未成年人日常生活与学习的必要支出,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出发,依法确定侯某琴将应当支付陶某娇等三人的2万元抚养费支付至祖母王某芬的银行卡中,由王某芬、陶某甲共同代为管理并用于陶某娇等三人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支出。

法院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判决:侯某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陶某娇等三人抚养费共2万元(前述费用支付至王某芬在某银行开设的某张银行卡中)。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支持实际照顾未成年人的其他家庭成员代管抚养费

离婚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者母一方存在明显侵害未成年人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但尚不属于应当撤销监护人资格情形,不直接抚养一方要求将自己支付的抚养费交由实际照顾未成年人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文章来源:公众号@四川高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律师提示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第六十条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第十六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前款但书规定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抚养能力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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