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淮法院
“蹲守”一周,外地患者李某始终无法通过南京某医院的官方小程序挂上心仪专家的号。然而,他在网上找到“黄牛”并加价付款后,第二天便“神奇”地挂号成功。这样的场景不是个例,对患者来说“一号难求”的号源,黄牛是怎么抢到的?
案情简介
2024年,从事医院陪诊的张某与技术开发人员倪某合谋,决定利用技术手段抢号倒卖。倪某编写了专用抢号程序,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医院医生排班数据,并在放号时通过程序自动发送海量挂号请求,使用提前准备的数百个虚拟身份信息迅速“秒杀”并囤积大量热号源。当有真实患者加价购买时,他们再进行技术操作,将囤积的号源替换给真实患者。这样技术抢号、占坑洗号、高价倒卖的犯罪流程,直至2025年该医院系统升级后才被迫中断。在此期间,二人已非法抢占、囤积该医院号源3000余个,并成功倒卖300余个。案发后,二被告人已全部退出违法所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倪某违反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判处刑罚。
法官提示
医院线上号源是面向全体患者的公共医疗资源,其公平分配关乎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不法分子将技术手段用于非法抢号、高价倒卖,实质上是将公共资源变为个人牟利工具,不仅直接侵害了患者的经济利益与公平就诊权,更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和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依法应予严惩。本案也反映出,技术黄牛的抢号行为与医院系统的安全维护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相关机构需持续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与动态监测,通过技术升级、异常行为识别、强化实名核验等多重手段,筑牢安全防线,从源头上压缩“技术黄牛”的生存空间,确保医疗资源的有效供给。法官同时提醒广大患者,应增强防范意识,主动抵制并拒绝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号源。这不仅是为了避免财产损失和信息泄露风险,更是共同维护公平就医环境的社会责任。如发现可疑的“黄牛”揽客或挂号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医院或监管部门反映,携手构建清朗、有序的医疗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刑庭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