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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挣10万元,夫妻商量假离婚让丈夫跟其他人结婚,结果……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3月04日分类:转载浏览:105次举报

中国普法

10万元的酬谢款让婚姻岌岌可危几经更名的房子究竟该归谁?

婚没离成房子倒是过户了

     2019年9月,汪女士与钱先生结婚。2021年1月,钱先生将其婚前个人购买的一套A房屋,登记为夫妻两人共有,各占50%份额。2024年5月,汪女士听其同事邵某说,只要找个单身男子与邵某的妹妹结婚,就能多分拆迁补偿,事成后可给10万元酬谢。为了挣这10万元,汪女士便和钱先生商量他们先假离婚,然后钱先生和对方结婚,拿到酬谢款后他们再复婚。为了“保险起见”,汪女士让钱先生把A房屋过户到她个人名下,钱先生照做,然后两人向民政局递交了离婚申请书。后邵某告知汪女士此事作罢,夫妻俩遂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亦未将A房屋的产权状况恢复如初。

2025年3月,汪女士向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钱先生名下的另一套B房屋。钱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也同意和汪女士平分B房,但其主张A房屋亦应分割。钱先生认为A房屋系自己婚前购买并支付大部分购房款,故自己应分得85%的份额。汪女士则认为,钱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将其原先所占A房屋50%的份额赠与自己,且已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该房屋现属自己个人财产,故不同意分割。

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汪女士支付补偿款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A房屋虽是钱先生婚前所买,但2021年变更为夫妻共有,是其自愿行为,合法有效。至于2024年5月第二次过户至汪女士一方名下,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并非钱先生的真实意愿,因此该过户行为无效,汪女士不能凭此主张房屋归其个人。即便有效,也不能仅以协议和产权变更登记为凭,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在综合考虑双方婚姻状况、房产来源等事实基础上,法院最终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并就房产分割作出如下处理:登记于钱先生名下的B房屋,在扣除剩余贷款后由双方平均分割。该房屋被判归钱先生所有,钱先生应向汪女士支付相应分割补偿款。A房屋则归汪女士所有,汪女士应向钱先生支付该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款。上述两款项折抵后,最终判令汪女士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钱先生支付房屋分割补偿款共计40936.32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夫妻将共有房产变更给一方并不代表完全归其个人所有

法官提醒,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共有房产变更登记至另一方名下,并不代表该房产就完全归其个人所有。离婚时,法院会根据过户原因、双方真实意愿、婚姻情况、有无过错等多方面因素,依法判定房屋归属和补偿问题。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办理的“假离婚”风险大,不仅可能人财两空,还违背公序良俗,切勿尝试。

来源:CCTV今日说法、濡须审判公众号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律师提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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