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当电诈分子在群里发送被害人兑换虚拟货币的需求信息后吴某随即接单,负责取现找到张某为自己招揽“取手”在“取手”和被害人接头拿到现金后吴某会将虚拟货币兑换成功的截图转发给被害人……
当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货币交易的匿名性和复杂性,精心编织层层陷阱,诈骗手法不断翻新,令人防不胜防。从线上“温情”铺垫到线下秘密“接头”,这场骗局不仅骗走了被害人的钱财,也将一些试图从中分羹的“帮手”拖入了犯罪深渊。2025年10月2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帮手”吴某、张某提起公诉。12月16日,法院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来自“邻居”的好友申请
2024年12月底的一天,陆先生的手机收到一条申请添加微信好友的验证消息,对方自称是其同小区住户。陆先生同意后,两人就交谈了起来。对方介绍自己在国外某社交平台开网店多年,陆先生趁机向其取经。之后,对方热情地帮陆先生在该平台开通了一家网店。运营一家店必然需要投入资金,这件事的麻烦之处在于,因外汇管制,与资金有关的操作并不便利。对方提出可以通过虚拟货币中转解决这个问题,而对方恰有渠道可以帮陆先生将人民币兑换成虚拟货币,进而兑换成美元后再投入网店。
接下来,该平台运营部“客服”与陆先生取得了联系,让他准备好现金,随即安排虚拟货币币商线下取钱。陆先生随后取了222万元现金,并约定了接头地点。
在约定地点接头后,一名拖着行李箱的“神秘人”拿走了现金,随后陆先生收到了一张小额虚拟货币兑换成功的截图。币商承诺后续收到现金后,将为陆先生兑换全部的虚拟货币。然而,陆先生的“网店生意”在交出现金后化作了泡影。2025年2月,惊觉被骗的他向公安机关报案。
他与电诈分子有联系
经警方侦查,一条隐秘的赃款转移路线被描摹出来。
与陆先生接头的人叫陈某(另案处理),是一名“取手”。成功接头后,陈某乘车前往约定地点将现金交给了“虚拟货币币商”吴某,吴某携带现金驱车前往外地。警方顺着赃款转移轨迹一路追踪,锁定了两名犯罪嫌疑人吴某、张某,并将其抓捕归案。
到案后,张某承认自己为吴某招揽了“取手”陈某,而吴某承认自己确实将被害人的现金用于虚拟货币交易,但辩解仅赚取差价。
案发后,浦东新区检察院依法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2025年3月20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办案检察官逐一核查了吴某被扣押在案的6部手机,发现了其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聊天记录。
“根据聊天记录,我们还原了吴某的作案流程,可以看出吴某对上游电诈分子实施的诈骗行为是明知的。”办案检察官介绍,在研判了吴某的社会危害性后,2025年3月25日,检察机关对吴某、张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一串ID露出马脚
2025年3月,办案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
2025年9月25日,案件被移送至浦东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详细梳理在案证据,着重对吴某辩解的虚拟货币交易是否真实展开审查。
经查发现,吴某与上游电诈分子同在一个群聊中。当上家在群里发送被害人兑换虚拟货币的需求信息后,吴某随即接单,负责取现。为避免和被害人直接接触,吴某找到张某为自己招揽“取手”。在“取手”和被害人接头拿到现金后,吴某会将上家发送的虚拟货币兑换成功的订单截图转发给被害人。订单截图中一行不起眼的“区块链交易ID”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区块链交易ID是区块链网络中用于唯一标识一笔交易的字符串,由哈希函数生成,具有唯一性和不可篡改性。”办案检察官解释道,“我们将被害人陆先生收到的订单截图,与群聊中上家发送给其他被害人的订单截图进行对比,发现这些订单的ID都是相同的。这足以证明,虚拟货币交易是不存在的。”
在此过程中,张某发挥着怎样的作用?他对吴某的行为及上游诈骗情况是否知情?针对这些问题,浦东新区检察院两次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对吴某、张某的手机数据进行技术恢复并全盘梳理,办案检察官又有了新发现:张某与吴某关系密切,张某负责招揽“取手”,并向“取手”发放工资,宣称跟随吴某干每天可赚数千元,同时叮嘱“取手”,一旦被警方抓获,必须坚称“做的是虚拟货币交易”,承诺会帮助“取手”找律师保释、向“取手”家里寄钱。
“张某到案后一直不承认自己与吴某有密切关系,同时,张某的行为明显不是正常的虚拟货币交易表现,这些异常之处均印证了张某对吴某的非法行为明显知情,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办案检察官表示,吴某、张某明知从被害人处拿到的现金是犯罪所得,依然予以转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5年10月22日,浦东新区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吴某、张某提起公诉。
此外,与被害人陆先生微信联络,进行前期引流的犯罪分子涉及多人,均已另案处理。
检察官普法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构成此罪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上的“明知”不仅包括明确被告知,也包含根据常理应能推断的情形。例如交易价格明显反常、交付方式隐蔽可疑等。
因此,务必对声称“虚拟货币投资”“网店刷单充值”等需大额现金交易、线下秘密交接的活动保持警惕;切莫轻信“高薪兼职”“轻松获利”等话术,不要出借个人账户替他人进行目的不明的转账、取现或交接财物;警惕在二手市场中收购远低于市场价、来源不明的电子产品、车辆等。这些行为很可能在实质上协助了电信诈骗等犯罪转移赃款,让自己沦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共犯,最终面临法律的严惩。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全媒体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得到的赃款、赃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犯罪所得收益”,是指通过犯罪所得获取的孳息等财产性利益。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
第三条 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当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第四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人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五条 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
(二)明知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社会保险基金等特定款物,仍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
(三)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
(四)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游犯罪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且具有前款规定第(一)(二)(三)(五)项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认定“情节严重”,应当注意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