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巨野县法院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港湾,抚养权纠纷却常让这份港湾波澜再起。近日,巨野法院通过审执高效联动、温情执行的方式,成功化解一起抚养权执行案件,既维护了法律尊严,更守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2025年7月,杨某与王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长女随母亲杨某生活,次女王某婷随父亲王某生活。然而同年12月,杨某未经王某同意,在孩子上学期间擅自将王某婷接走,且拒绝送还。王某多次沟通无果后,依据离婚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希望能找回女儿。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团队面临不小挑战。人身关系类执行案件不同于财产执行,孩子的身心健康是首要考量,法院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强制手段。“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是此类案件执行的核心原则,执行法官始终坚持审慎施策,优先通过教育引导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
执行团队多次尝试联系杨某均遭回避,案件推进陷入僵局。此时,执行法官想到向承办该民事案件的龙堌矿区法庭寻求帮助,意外得知杨某已另行提起抚养权纠纷诉讼,要求夺回次女抚养权,案件即将开庭。这一关键信息成为破解难题的突破口。
随后,龙堌矿区法庭与执行团队迅速达成合意:借助开庭契机,让杨某将孩子带到法庭,再通过释法析理做通其思想工作。
1月23日上午,杨某按要求带着王某婷来到法院,执行团队即刻赶赴法庭。沟通中,杨某坚称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但王某婷未满八岁,不具备独立表达抚养权意愿的民事行为能力,经执行人员耐心询问,孩子也未明确表态。随后,董法官与执行人员轮番向杨某解读法律规定,指出其调解后私自接走孩子的行为已违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从孩子成长角度出发,劝导其摒弃成人矛盾,尊重孩子的成长需求。
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杨某终于认识到自身错误,理解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抚养权约定的法律效力,同意由王某将王某婷接走。一场剑拔弩张的抚养权纠纷,在审执联动的合力下,以温情方式圆满化解。
抚养权纠纷的本质是爱与责任的归属,而非成人矛盾的延伸。在此,呼吁广大父母:无论婚姻关系如何变化,都应坚守对孩子的关爱初心,妥善处理抚养权与探望权纠纷,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法院也将始终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通过审执联动、温情执行等方式,平衡各方权益,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撑起法治晴空。
文章来源:菏泽巨野县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律师提示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第六十条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前款但书规定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抚养能力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