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佳节临近,白酒作为传统礼赠佳品将迎来消费高峰。然而,部分不法分子却觊觎节日市场红利,铤而走险制售假酒,扰乱市场秩序。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制售假冒品牌白酒,最终被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基 本 案 情
2025年间,被告人张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在北京市房山区某村出租屋内,私自搭建制假窝点,通过灌装普通白酒的方式,大批量制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公安机关根据线索突击检查该出租屋,当场将张某抓获,查获假冒某品牌白酒2448瓶。经鉴定,涉案白酒均为假冒商品,价值达56623.32元。此外,这并非张某首次犯案。早在2024年4月,张某就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其他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 院 判 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白酒品牌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人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故意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综合考虑张某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人张某缓刑,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法 官 释 法
商标是商品品牌的核心价值,更是维护市场公平秩序的重要支撑。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以及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等帮助行为,都会受到法律严惩。品牌方应强化维权意识,及时排查侵权行为、固定证据,通过法律途径打击侵权,维护品牌信誉。市场经营主体需恪守法律底线,诚信经营,切勿为追求短期利益,触碰侵犯知识产权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法律红线。对于消费者而言,节日选购白酒等礼品时,应提高辨别意识,通过商场超市、品牌专卖店、正规电商平台等渠道购买,仔细核查商品包装、商标标识、生产批号等信息,留存好购物凭证。若不慎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房山法院 文字:王奉帅、吴明慧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既假冒商品注册商标,又假冒服务注册商标,假冒商品注册商标的违法所得数额不足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但与假冒服务注册商标的违法所得数额合计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本条前三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行为人出售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扣除原材料、所售产品的购进价款;提供服务的,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产品的购进价款。通过收取服务费、会员费或者广告费等方式营利的,收取的费用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