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供应商以虚报采购的方式
侵占公司资金上百万元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三名从业者受到法律制裁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1案情简介
牟某是A公司厨房管理员,负责厨房的日常管理、食品物资采购及报账工作。时某、郑某是A公司食材供应商。2015年至2023年期间,牟某利用其负责采购食材的职务便利,让时某、郑某向其提供加盖公章的空白送货单,采用虚增采购内容的方式,向A公司虚报采购报销款。时某和郑某收到采购款后,将虚报套取的款项转回至牟某及其家属的收款账户。后牟某为逃避法律责任,授意时某共同制作虚假的借条,两人谎称涉案转账是牟某向时某所借款项。
2023年9月,公安机关将牟某抓获归案;2024年8月、2025年5月,时某、郑某分别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
经核查,牟某通过时某向A公司多报账667512元,通过郑某向A公司多报账395620元,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A公司合计106万余元。立案前,牟某已退还公司48400元。
2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牟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时某、郑某共同侵占公司财物,牟某犯罪数额巨大,时某、郑某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3鹏法君说法
职务侵占罪认定关键在于考察利用职务便利的侵占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从三方面展开分析:
一是行为主体。该罪的主体需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涵盖正式员工、临时工及劳务派遣人员,关键判断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参与单位财物的管理、经手或经营,而非单纯依赖劳动关系性质。即使职位名称不直接体现管理权,若实际履行资金审批、物资调配等职责,仍可能被认定为适格主体。
二是行为对象。特指“本单位财物”,既包括现金、设备等有形资产,也涵盖单位享有的债权、股权、津贴奖励等财产性利益。认定时需确认财物归属单位,且基于合法制度产生(如合规的业绩提成、管理津贴),即便未实际入账,只要属于单位可支配权益即符合要件。
三是行为模式。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即通过管理、经手、监督等权限实施侵占。常见情形包括虚构人员或业绩套取资金、擅自转移单位资产、截留业务款等,需证明行为与单位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践中,“职务便利”强调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影响力,而非泛化的工作便利。
鹏法君提醒广大从业者,职权是责任,而非谋私的工具。在企业经营中,任何掌握资源与权力的岗位都可能面临侵蚀与诱惑。面对利益诱惑,每一位从业者与合作方都应当坚守法律与职业道德的底线,通过勤劳与智慧创造价值,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供稿:龙华区法院 作者:邹鹏 梁飘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1】〔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3】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