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婚生女跟随女方生活可以因没离婚不给抚养费吗?
案情简介
邱某(男)与莫某(女)婚后于2012年生育一孩邱小怡(化名)。2017年起,邱某与莫某开始分居,分居之前莫某全职在家照顾邱小怡,没有收入,家庭生活来源全靠邱某。
分居之后,邱某自2019年3月至2023年3月未再支付过抚养费,仅偶尔探望邱小怡时购置些衣服和食品。期间,莫某曾提起离婚诉讼,因邱某不同意离婚,后又撤诉。
2023年3月,莫某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一、邱某需支付2019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抚养费;二、自2023年3月起,每月向邱小怡支付抚养费至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莫某同时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邱某支付自2019年3月至今所欠付的抚养费。截至莫某作为邱小怡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前,双方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邱某辩称,莫某长期通过收取夫妻共同房产的月租金可覆盖养育邱小怡的抚养费,自己无需再额外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查,邱小怡诉请内容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遂裁定准予先予执行抚养费。
法院审理
法院作出裁定后,邱某不服裁定,以莫某将夫妻共同房产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足以满足孩子的抚养费需求为由申请复议。法院审查后认为,结合莫某提供的日常各项消费支出明细来看,上述租金收入不足以覆盖邱小怡的生活学习所需,且邱某属于较高收入群体,先予执行抚养费具有可行性。
邱某担心,因与莫某的矛盾,自己支付的费用不一定会用于孩子所需,法院建议其可主动支付邱小怡的学费及学校各项费用支出。邱某听取法院建议后自愿撤回了复议申请,并主动按裁定要求向莫某账户支付了10万元抚养费。该裁定已生效。
对于莫某的诉请,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在邱某与莫某分居期间,邱小怡一直跟随莫某生活,期间邱某仅偶尔在探望时购买衣物和食品,对其他学习、生活支出及家庭费用开支未再向莫某支付过费用的情况属实。虽然莫某收取了夫妻共同房产的月租金,但通过审查莫某提供的各项生活、学习支出凭证,可以看出邱小怡的日常抚养所需费用已远远超出了月租金额;邱某不能以与莫某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莫某自行收取共同房产租金为由,拒付抚养费。
综上,法院判决邱某应支付2019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抚养费,并自2023年3月起,每月向邱小怡支付抚养费至与莫某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本案例所涉情况系夫妻关系非常时期常遇到的问题,申请人是否满足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是本案的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于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对于追索抚养费案件中先予执行条件的把握,应综合考虑申请人日常生活所需费用、实际生活情况及被申请人的负担能力。
本案例的妥善解决明确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裁判原则,为诉讼期间保障未成年人的紧急生存、健康及教育权益提供了有益的实践参考,从而确保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权、健康权和发展权不因父母纠纷受损。这一制度既是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也是对父母法定责任的刚性约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供稿:龙华区法院 作者:陈婧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提示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前款但书规定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抚养能力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