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兴刚律师团队 08:00-22:00
钟兴刚律师团队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221217839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无证销售烟花爆竹,一老板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2月12日分类:转载浏览:74次举报

春节将至

烟花爆竹销售迎来旺季

各经营主体需规范经营行为

无证经营烟花爆竹

不仅扰乱市场秩序

还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案情回顾

朱某经营着一家香烛店,平日来他家购买香烛的人经常询问他是否有烟花爆竹卖,时间一长,朱某觉得烟花爆竹的需求量大,想扩大业务卖烟花爆竹。

2024年3月起,朱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省外购买了大量的烟花爆竹,存放在自家附近的铁皮棚进行售卖。某日,民警当场抓获正在卸载烟花爆竹的朱某,并扣押了现场的烟花爆竹。经认定,被扣押的烟花爆竹价值15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案件的全部量刑情节和危害结果,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

需要取得相应许可证

无资质的情况下

进行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综合遂川县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律师提示

(十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钟兴刚律师团队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221217839
    •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采纳

      6次 (优于88.9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8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6302分 (优于98.1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549篇 (优于89.48%的律师)

    版权所有:钟兴刚律师团队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213489 昨日访问量:75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