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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偷偷代签妻子名字,39 万债务谁来扛?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2月08日分类:转载浏览:114次举报

婚姻存续期间

丈夫伪造妻子签名提供担保

“不知情”的妻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日

王某与某饲料公司

签订《饲料买卖合同》

吴某系王某妻子

吴某在案涉合同及协议“签名按手印”

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饲料公司依约交付饲料

但王某、吴某未按约完成货款支付

后某饲料公司以王某、吴某为被告

诉至法院

请求偿还款项39万余元及利息

庭审中

吴某称其没有在案涉合同及协议

签字及按手印

并提供不在场证据

王某也承认吴某的签名及手印

是其代签、代印

王某书写笔迹与案涉合同上

吴某的签名较为相似

某饲料公司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

亦确认合同是王某带回去

签名后再寄回

法院审理

阳西县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王某已自认吴某签名系由其自行书写

吴某亦提供了证据证明不知情

某饲料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案涉合同的签名及手印

系吴某签写并按捺

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

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判决由王某独自偿还

39万余元款项及违约金给某饲料公司

法官说法

因王某与吴某是夫妻关系,本案涉及该笔借款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合同是王某、吴某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签订,以及借款用于王某、吴某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故原告诉请吴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不足。

法官在此提醒,“夫妻共债共签”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标准之一。《民法典》明确划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边界,既防止夫妻一方“被负债”,也提示债权人若希望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应主动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确认。

原创: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字姚文雯  姚海颖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律师提示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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