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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人设”背后,一场精心策划的百万骗局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2月06日分类:转载浏览:122次举报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王霄                                            

开豪车、住豪宅,送高奢礼品,碰上事儿有神秘人脉……这是黎某为自己打造的“成功白富美”人设。利用这个人设,黎某多次虚构演唱会票务、商业演出等投资项目,骗取被害人朱女士共计300余万元。

2025年8月29日,经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黎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2023年3月,朱女士因处理公司事务与黎某结识,二人成为了朋友。在朱女士印象里,黎某非常富有,在珠三角拥有多套高端房产,出行开豪车,平日有许多大额消费,人脉极广,对朋友出手大方,甚至邀请朱女士住在其位于深圳的某高端住宅内。“从这些表现看来,我认为黎某不至于骗我。”朱女士回忆道。2024年5月,黎某推荐朱女士投资自己公司负责的一个演唱会票务项目,称返利丰厚。朱女士对此深信不疑,立即向黎某转账40万元。随后的5月至8月,黎某多次推荐朱女士投资各类商业演出项目,并许以高额回报。朱女士没有怀疑,每次均及时向黎某转账,累计转账达300余万元。然而黎某收到转账后,均未用于约定项目,而是用于偿还债务以及个人消费。当承诺返利的日期来临时,黎某称所有资金已连本带利投入了下一个高收益项目,同时赠送了朱女士一套价值几万元的高档化妆品,并称是关系很好的合作品牌方所赠。由于朱女士不急于用钱,对此也就不再细究。朱女士的朋友听闻投资事项后,提醒其可能遭遇诈骗。于是朱女士多次要求黎某返还投资钱款,黎某则采用各种理由拖延,2024年12月,朱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2025年2月,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涉嫌诈骗罪。2025年7月,前海蛇口自贸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

供稿:前海检察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海标准: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6千元以上不满 10万元;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份以上不满 1250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10 万元以上不满 50万元;

       (二)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份以上不满 12500份。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50 万元以上;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0份以上。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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