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不是简单“不还钱”,而是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故意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阻碍腾退 把九旬父母接进已拍卖房屋
2025年8月30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许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当庭宣判:被告人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随着判决生效,年逾九旬的许某父母主动搬离涉案房屋,这套法拍房终于交付买受人。2018年,许某以名下位于徐汇区的房产作抵押,向他人借款200余万元。到期后分文未还,法院判决其还本付息,并启动拍卖程序。2023年7月,房屋拍卖成交并办理过户,但许某始终拒绝腾退,多次敲门无人应答。
2023年12月,执行法官联合公安、居委上门强制腾退,却发现屋内居住的是许某90多岁的父母。保姆阻拦、老人拒绝搬离,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执行法官暂缓强制腾退,并传唤许某到院。法官多次向许某释明其需承担房屋占用费并应另行安置老人,许某仍以“没钱租房”为由拒不履行,法院遂对许某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许某在司法惩戒下,依然我行我素,拒绝搬离。法院将许某涉嫌拒执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8月13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许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全部认罪。8月30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刑事判决。
从财产查控到千里追踪从强制执行到刑事审判对拒执犯罪重拳出击不仅是捍卫司法的尊严更为社会筑牢诚信的基石。
执行护法的上海松江法院
来源:上海高院 供稿部门:执行局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