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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2月03日分类:转载浏览:4次举报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丈夫向他人借款以归还银行贷款

因丈夫无力偿还借款

债权人诉至法院

要求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法律问题小课堂】夫妻离婚时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债权人该怎么办?

基本案情

常某(女)与周某(男)原系夫妻,后协议离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因赌球向他人借款,后无力还款。周某未与常某协商,伪造常某的签名及印章,购买其与常某共同分配的某公有房屋产权,登记权利人为周某,并以该房屋为抵押向银行大额贷款用以归还赌债。后周某向徐某(曾与周某共同参与赌球)借款以归还银行贷款。因周某无力向徐某还款,徐某起诉要求常某与周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因赌球借款无力偿还而进行举债,上述钱款未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故一审法院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徐某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认为,根据周某因赌球负债未清偿、伪造常某签名及印章购房并将房屋抵押贷款等案件事实,有合理理由认定系争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徐某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系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据此,上海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日益普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遵循共同意思表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等原则。合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能够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双方利益,兼顾维护交易安全与婚姻家庭稳定的理念。

本案中,对于因男方赌球产生、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在债权人不能证明上述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认定上述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避免了女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不合理的债务,保障了女方的财产权益。

来源:上海一中院、小军家事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律师提示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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