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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老板不在暗中转卖公司产品牟利60万余元!这个销售“内鬼”判了!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2月02日分类:转载浏览:6次举报

十分信任的销售经理离职后,作废订单数量突然明显下降,这异常的数据波动引起了某食品公司郑老板的警觉,没想到顺着线索追查下去后当真发现了问题……

案情介绍

2022年夏天,公司内部刚刚经历了一波人事变动,郑老板又需要离开公司去处理其他业务,“内忧外患”当中,郑老板提拔了机灵勤勉的季某做销售经理,主要负责维系客户,同步安排公司产品的生产与出货。

“山中无老虎,猴子称霸王”,在郑老板为其他事务牵绊无法在公司亲自坐镇时,季某却利用到手的职权趁机摸出了一条“生财之道”。

公司在向客户销售成品的同时,也会提供产品原料的销售服务。由于原料类货物需要客户在收货时进行现场称重以确定货款金额,因此这类交易通常采用“先出货后补订单”的操作模式。不过,这种操作方式导致销售人员后续将订单录入系统时,容易出现漏单的情况。身为经理的季某不仅没有履行监督职责,提醒销售人员将订单及时补录入系统,反而“钻空子”,联系客户让对方直接将货款转给自己。

此外,季某还利用其系统高级权限,在产品出库后采取两种违规操作:其一,直接删除已出库订单;其二,重复生成已出库订单,将产品再次销售给客户。随后,他以“公司催款紧急,由他使用个人微信收款后再转给公司更便捷”为由,私下联系客户收取上述违规操作产生的货款,最终将本应属于公司的资金据为己有。

因季某同时负责公司产品盘点,且他中饱私囊的行径是“少量多次”进行的,放在总体库存里看并不显眼,因此盘货时可以用“产品本身会有损耗”这样的理由蒙混过去,瞒天过海将公司货物当作了“提款机”。

直到2023年9月,季某被调到其他分厂开拓市场后才“被迫”停止了自己的侵占行为。2024年2月,因不满工作地点的再次变动,季某主动离职。

但离职绝非掩盖职务侵占行为的“免罪金牌”。2025年初,公司拉取管理系统后台数据时发现,季某任职期间作废的订单数量与其离职后的数量相比有明显异常,进一步查证后公司发现了季某的所作所为,并于2025年4月报警。

经审查,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销售总监的权限,以放任漏单、货物出库后删除订单、安排订单重复出库的方式侵占公司产品,并转卖给客户牟利共计60万余元,所得均用于个人消费及打赏主播,且无归还意愿及行动。2025年9月11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季某提起公诉。9月17日,法院依法判决季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预防企业内部腐败犯罪,需要广大经营者完善制度管理,确保公司资产、资金流转的各个环节有章可循,涉及财务管理、合同签订等重要环节应至少设置2名人员互相监督,同时定期组织教育培训,提升员工法律素养,并注意及时核对账目,掌握财务数据变化情况,防止管理失控。

文章来源:松江检察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1】〔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3】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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