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
随着网络平台自媒体的迅速发展,自媒体账号归属及虚拟财产的分割也成了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关注的焦点。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8年,艾某(男)与段某(女)相识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段某以其个人身份信息实名注册某网络平台账号进行直播。不久后,账号粉丝量迅速发展到百万余人,段某也获得对应直播收入。2024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财产。诉讼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对由段某运营的百万粉丝自媒体账号归属产生争议。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该账号进行司法评估,评估结论为该账号价值百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注册在段某名下的自媒体账号,其粉丝数量达到一定的级别能够产生广告收入、平台流量收入,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具有财产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该账号在艾某与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注册和运营,该账号的价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评估机构从账号的粉丝数量、内容质量、活跃度与互动、行业影响力、品牌合作等方面,并通过市场走访调查,对比同类型账号价值进行评估的方法,具有其合理性和公正性,法院对其评估结果予以认可。段某的自媒体账号是其用个人才华、特长、风格建立起来的独特形象,账号也一直由段某负责运营维护,其价值附着了主播个人较强的人身属性,故在财产分割上应当采取账号归段某单独所有、补偿一定金额给艾某的方式。综合考虑,法院酌情认定艾某享有该账号价值的40%。
一审判决后,艾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其带来的经济价值却是客观真实的,如关注量大抖音、快手自媒体账号,均能通过平台流量收入、广告引流、商品出售等方式带来收益,那么账号本身必然具有一定价值。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注册并经营的自媒体账号,不论是共同经营还是个人经营,当拥有一定粉丝数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时,可以作为财产进行分割。但关于自媒体账户价值目前尚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本案中双方就抖音账号价值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公司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进行评估符合法律规定,是现有情况下最合理的价值认定方法。再加上自媒体账号的价值主要取决于主播本人的经营能力和市场行情需求,这类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稳定性差,又有较强的人身归属性,不能当作普通财产进行分割。故在处理此类虚拟财产分割纠纷时,一般采用将账号归注册及运营人所有,并根据评估的价值由其向另一方补偿的方案。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作者:钟玲、付琦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提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