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
知名手机品牌拥有庞大的用户群
一些不法分子瞄准“商机”
生产销售假冒配件
借此混入市场
没想到……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初
罗某、张某、刘某合伙
成立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该公司未注册登记
罗某负责出资
张某、刘某负责管理公司运作
2023年6月至10月期间
在未取得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
组装生产某商标及其他品牌充电器
代某负责采购原材料
徐某、涂某负责充电器镭射加工
莫某、李某负责原料仓库管理
产销假冒某商标充电器约14万个
销售额超98万元
法院审理
阳春市法院经审理认为
罗某等人无视国家法律
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
伙同同案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
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情节特别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在共同犯罪中
罗某、张某、刘某起主要作用
是主犯
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
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代某、徐某、涂某、莫某、李某
均起次要和辅助作用
是从犯,依法均可减轻处罚
遂对上述人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二年
并处罚金200万元至3万元
追缴违法所得
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阳江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商标是企业的核心无形资产,更是消费者识别产品的重要依据。随着知名品牌影响力提升,涵盖非法生产、商标伪造的黑色产业链悄然滋生——部分经营者为逐短期暴利铤而走险,加之少数消费者辨假能力较弱,让假冒产品有机可乘。本案中,罗某等人正是因抱有侥幸心理,走上“傍名牌”的歪路,最终付出沉重代价。
法官在此提醒:经营者要强化自主知识产权意识,及时为产品申请注册商标,筑牢自身权利屏障;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严格依法经营,摒弃“赚快钱”的侥幸心理。消费者也应提升辨假能力,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商品。
来源: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字:符丽云 周 舟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服务”:
(一)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实际提供的服务名称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名称相同的;
(二)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的;
(三)服务名称不同,但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服务的。
认定“同一种商品、服务”,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实际提供的服务之间进行比较。
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的。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既假冒商品注册商标,又假冒服务注册商标,假冒商品注册商标的违法所得数额不足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但与假冒服务注册商标的违法所得数额合计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本条前三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