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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美容做成“霸王生意”?判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1月22日分类:转载浏览:98次举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美容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专业服务与诚信经营的双重支撑。然而,个别经营者却背弃这一原则,通过虚构“健康问题”、隐瞒价格设置消费陷阱,甚至胁迫顾客进行消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行业生态。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迫交易案件,依法认定“软暴力”手段强迫交易的行为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某美容美发店的经营者洪某为牟取更高利润,雇佣并指使店员小燕、小婷将顾客诱骗至店内厢房,以顾客身上长有“扁平疣”具有传染性应立即处理为借口,在隐瞒服务总价的情况下,诱骗顾客接受该项目服务。当顾客拒绝支付高额费用时,小燕等人即采用言语恐吓、阻止穿衣、限制离开等方式胁迫顾客扫码付款,甚至逼迫顾客通过多个网络平台借贷付款,并强制顾客签署“自愿消费”服务单甚至录制“自愿消费”视频。通过上述手段,洪某等人先后强迫被害人陈某、温某等3人支付服务费共计6万余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洪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本案中,洪某授意店员编造“传染性皮肤病”问题,制造健康恐慌,并在封闭包厢内通过言语恐吓威逼、阻断与外界联系、阻止穿衣等手段,逐步对消费者形成心理强制,最终迫使其在孤立无援状态下签署“自愿”协议,支付高额费用。该系列行为虽未采取传统暴力方式,但已构成完整的心理胁迫链条,实质剥夺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属于典型“软暴力”威胁。

此外,洪某等人已形成“虚构病情—场景控制—话术胁迫—签单收款”固定作案模式,先后侵害了三名不特定消费者权益,涉案金额较大,并导致一名消费者被迫通过网络借贷方式支付费用,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八条,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显然洪某等人的行为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法官提醒,自愿、平等、诚信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也是市场主体赖以发展的重要前提。美容行业与消费者健康安全密切相关,从业者必须严守三条法律底线:一是资质合规,不得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项目;二是信息透明,杜绝虚构病情、夸大宣传疗效;三是交易自愿,尊重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如遇到类似胁迫、误导或欺诈行为,应注意保留证据,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来   源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   材荔湾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律师提示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八条 [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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