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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顶包”、作伪证,二人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1月20日分类:转载浏览:78次举报

明知朋友涉嫌犯罪

被立案调查

仍为其“顶包”、作伪证

案情回顾

被告人张三、李四明知王五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立案侦查,为帮助其逃避刑事处罚,张三在公安机关调查时谎称是自己驾驶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李四则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作伪证,误导公安机关侦查。

王五危险驾驶案起诉至检察机关后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间,张三、李四作伪证的情况被发现。之后,张三、李四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李四明知王五犯罪,仍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张三、李四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三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判处被告人李四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帮忙要有底线

当亲友涉嫌违法犯罪时

应当及时提醒和规劝

切莫碍于人情作伪证包庇

触碰法律红线

来源:综合丰城市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律师提示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四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送检。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第五条 醉驾案件中“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道路”“机动车”的规定。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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