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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首付”做饵、靠假客户签单骗取代销佣金,49套房产断供背后是一场骗局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1月12日分类:转载浏览:113次举报

检察日报正义网

今年11月18日,河南省中牟县法院对一起合同诈骗案的最后一名被告人郑某征依法作出判决。这场用“零首付”做饵、靠虚假客户签单骗取代销佣金的房产骗局终于落幕。

面对销售困境,他们有歪招

2021年8月,李某飞应聘成为中牟县某房产置业公司(下称置业公司)销售经理。刚入职不久,其哥哥李某伟就将开房产中介公司的朋友单某雷介绍给他。10月,李某伟和单某雷合伙成立房产中介公司,并与李某飞所在的置业公司签订了房产代理销售合同。“零首付、准现房、贷款无忧、地段好、户型优”,单某雷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楼盘推广信息,因其在房产中介行业资历深,不少房产中介纷纷前来咨询合作事宜。

同年11月,在李某飞的引荐下,房产中介公司老板孙某龙的分销公司与置业公司顺利签约。按照分工,孙某龙的分销公司负责对接个人中介(挂靠在房产中介公司从事房产中介活动的个人)找客户,单某雷的公司负责接待客户、介绍楼盘并办理购房手续。孙某龙在当地经营中介多年,人脉广阔,“零首付”的噱头更是吸引力十足,不少个人中介纷纷加入,很快铺开了销售网络。可半个月忙下来,却是看的人多买的人少。

“我们赚的是卖房佣金,无论客户是不是真买房,只要签了购房合同,咱们没有法律风险,还能稳稳赚钱。”面对销售困境,单某雷这样给孙某龙“支招”。

二人一拍即合,他们将目光投向那些征信好、缺钱,又愿意借身份签合同赚好处费的低学历无业青年及农村低收入人群。

签下购房合同,就得2万元

“只要签下购房合同,当场就能拿到2万元好处费,后续月供由中介公司承担,一年后公司会回购房产,对个人没有任何影响。”在中介这套话术的诱惑下,一批批虚假购房客户被送到售楼处。他们拿着伪造的收入证明、工作证明等材料,在置业顾问的引导下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房贷手续。

置业公司为了尽快售出房产回笼资金,不仅向代理销售公司支付8%的高额佣金,还为购房客户垫付每套房产1万元的意向金,以及30余万元的首付款。而这笔首付款,置业公司会要求客户签订借条,约定款项还清后再交付房产。

然而,2022年3月,经孙某龙介绍的客户陆续出现断供情况。起初,置业公司并未在意,以为只是个别客户的资金出现周转问题。可随着时间推移,断供的房产越来越多,到了2022年11月,多数通过该渠道售出的房产均已断供。置业公司这才意识到情况不对,经回访发现这些购房者根本不是真买房。12月,置业公司对销售经理李某飞作出停职处理,并向中牟县公安局报案。此时,49套房产已全部断供。

细致审查,追诉漏犯

2024年2月,中牟县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向中牟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李某飞、孙某龙及其公司合伙人孙某琳。检察机关审查后发现,案卷材料缺乏能够证明三名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明知客户没有真实购房意愿的客观证据,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并制发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从客户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客户真实收入情况等方面入手,固定关键证据。

经过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最终补齐关键证据。同年5月10日,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飞、孙某龙、孙某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续侦查查明,朱某伟、陈某松是孙某琳及孙某龙分销公司合作个人中介的主要介绍人,二人按“大套房产每成交一套提成5000元、小套房产每成交一套提成4000元”的标准,收取“好处费”。6月28日,李某飞、孙某龙、孙某琳、朱某伟、陈某松被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然而,这场骗局中的最大受益者——单某雷、李某伟仍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分销公司及个人中介先后介绍了600余名虚假购房客户,最终有49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同时,他们也介绍了部分真实购房客户,存在真实的房屋交易记录。”办案检察官介绍,这让涉案人员有了狡辩抵赖的空间。

为了彻底查清案情,办案检察官多次与侦查人员沟通,说明补充侦查需求及方向,建议侦查人员全面梳理涉案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让购房客户对接待自己的中介、递交的虚假资料进行指认,明确各犯罪嫌疑人在骗局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建议委托审计公司进行司法审计,查明每名涉案人员的涉案金额及违法所得。

2024年4月,中牟县检察院检察官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开会研讨补充侦查事项

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最终查明,单某雷等人明知客户没有真实购房需求,仍通过伪造资料、虚构购房事实的方式,诱使置业公司签订购房合同,骗取售房佣金共计342万余元。

2024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将单某雷、李某伟及个人中介薛某、李某、徐某来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涉案个人中介郑某征因参与另一起合同诈骗案在杭州某地监狱服刑,需另案处理。检察机关经审查,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李某飞、孙某龙、单某雷等10人提起公诉。今年9月2日,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分别判处李某飞、孙某龙、单某雷等10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各并处罚金21万元至5万元不等,未退赔到位的被告人被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6月19日,中牟县公安局将郑某征押解回当地,8月18日将其移送至中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受案后,中牟县检察院依法查清郑某征骗取置业公司45万余元售房佣金的犯罪事实,于9月18日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11月18日,法院判处郑某征有期徒刑三年,与先前合同诈骗案所判刑罚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案鉴

作者:刘立新 杨德伟 丁珂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律师提示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上海合同诈骗罪入罪标准(参考)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合同诈骗,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二十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合同诈骗的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九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合同诈骗,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一百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合同诈骗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合同诈骗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返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相反证据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而骗取他人财物不返还的;

(2)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变卖货物,导致不能归还货款的;

(3)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财物的;

(4)隐匿、销毁账目的,或者通过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财物的;

(5)携款逃匿的;

(6)没有履行能力,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多次骗取保证金和违约金的;

(7)收到对方财物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用于赌博、高利贷等非法活动,导致财物不能归还的;

(8)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行为人仍将骗取的资金用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如炒股、炒期货等活动,造成资金客观上无法归还的;

(9)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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