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活跃,民间借贷、银行贷款等融资活动中涉及配偶签字的情形愈发普遍。由此,一个婚后财产问题便出现了,离婚后仍以配偶身份签订连带担保承诺书,该承诺书是否生效?是否应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
2021年12月10日,二被告吴某、雷某与原告某银行签订《授信卡循环授信合同》《家庭承担贷款连带担保责任承诺书》,约定授信额度为70000元,授信期限为2021年12月10日至2024年12月10日。2022年12月21日,某银行发放借款69800.15元,借款期限为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1日,还款方式为按月计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贷款年利率为9.9%,罚息年利率为14.85%,其中被告吴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贷款发放后,截至2025年10月21日,两被告共计欠款本金69800.15元、利息23925.55元,某银行遂诉至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请求两被告吴某、雷某偿还欠款,而吴某称,其合同签订前已经与雷某离婚,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中,法院从吴某处调取到吴某与雷某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微信截图各1份,证明在2021年3月5日双方已经离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
因两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均拒不到庭应诉,未提出任何抗辩意见,结合案情,法院认为,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雷某向某银行借款时亲自到场,并自愿表示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其二人当时是否离婚,不能改变吴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事实。因此,法院对二人婚姻情况和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不予评判。
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2月10日签订的《授信卡循环授信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同日,被告吴某持与雷某的结婚证,对原告方做出家庭承担贷款连带担保责任保证书,表示作为家庭成员对该笔贷款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行为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民事合同,被告雷某、吴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69800.15元及利息。被告吴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亦即法律效力。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
一是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础,并以产生一定法律效果为目的,故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
二是意思表示真实。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或逃避法律的行为,或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都将导致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夫妻双方在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及连带清偿责任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其二人当时是否离婚,不能改变其妻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事实。
山东高法 作者:范晓田 来源:中国法院网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律师提示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