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恋爱期间转账19万元未备注性质,分手后一方主张是借款要求归还,另一方却称是共同投资款且已亏损,这笔钱到底该如何认定?一起看看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邹某与宁某确立恋爱关系。2021年5月至9月期间,邹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分多次向宁某转账,共计19万元,但未备注转账性质。2022年4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邹某多次要求宁某归还上述款项,宁某仅返还了部分款项,并以“资金是双方共同投资基金的款项”为由拒绝归还,主张投资已亏损12万元,剩余款项应按投资比例分担风险。邹某诉至法院,要求宁某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1万余元及利息。为证明借贷关系,邹某提交了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含多次催款记录)等证据。宁某则提交了基金账户交易截图明细,拟证明收到的18万元用于基金投资,且账户已亏损,并辩称双方曾口头约定共同投资、共担盈亏,邹某可登录其基金账户查看持仓情况,符合共同投资的特征。
法院审理
四会法院经审理认为,资金往来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委托投资理财关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1、可期待收益确定性不同。对于委托投资理财,投资人委托理财的效益是对未来的预期利益,在委托理财结束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而民间借贷,不论是否约定利息,出借人对于自己的预期收益是明晰、确定的。2、承受市场风险程度不同。对于委托理财,因金融市场的风险性特征,受托人难以保证理财行为必定产生收益,委托人需承担较大的市场风险。对于民间借贷,其利息在合同订立时就已确定,合同到期借款人需按约定支付出借人借款本息,出借人承担的市场风险较小。3、收益分配情况不同。在收益分配上,委托理财的收益来源于受托人的投资经营成果,分配方式为根据合同约定对实际产生的盈利进行比例分成,收益是浮动且不确定的;而民间借贷的收益体现为固定利息,无论借款人使用资金是否盈利,出借人均按事先确定的利率或金额获取回报,收益是确定和固定的,且借款人不参与利息的分配。4、资金接收方是否受流出方指示不同。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将资金贷给借款人后,一般不得干预借款人正常运用资金的行为。而在委托理财中,受托人一般要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来从事委托理财行为,就投资项目、周期、收益、风险等内容进行沟通和确认,以有效地保障资产增值的安全性。本案中,从双方聊天记录反映出,邹某认为钱是出借给宁某,宁某单方决定将钱用于投资并承诺全额归还。邹某多次要求宁某还款,填平亏损,甚至每月固定要求还款,可见邹某对案涉资金的预期明确是“保本”的,其愿意承担的市场风险是较小的。而且在邹某多次要求宁某取出基金时,宁某并未听从。综上,本案情形并不符合前述认定委托投资理财关系的条件,法院进而认定邹某与宁某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宁某应向邹某偿还借款本金11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情侣间的资金往来频繁,性质可能涉及赠与、共同消费、借款或投资,一旦产生纠纷,举证难度较大。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法官提醒:一是明确资金性质。若为借款,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借条等凭证,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等关键信息,避免仅通过口头约定;若为共同投资,需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投资项目、出资比例、收益分配及风险分担方式,留存双方协商投资的记录。二是留存完整证据链。转账时应备注“借款”“投资款”等明确用途,避免使用“周转”“帮忙”等模糊表述;妥善保管转账凭证、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若后续产生纠纷,这些材料将成为认定资金性质的关键。三是谨慎对待大额资金往来。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资金往来时,若对方主张用于投资,需核实投资项目的真实性,明确自身是否愿意承担投资风险,避免事后因资金性质认定争议陷入维权困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资料来源:四会市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
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律师提示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