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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借款转入配偶账户,离婚后多次续签借款协议,原配偶需要担责吗?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1月08日分类:转载浏览:97次举报

01基本案情

赵某与王某曾系夫妻关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向张某借款50万元,借款直接转入王某银行账户,随后被赵某转走用作经营。借期一年到期时,赵某和王某协议离婚。离婚后,赵某和张某就该笔借款在四年里四次重签借款协议,未对原借款内容进行变更,王某亦未签字。后因赵某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王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02法院审理

沂南法院审理认为,案涉50万元借款发生于赵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款项直接转入王某银行账户,虽后续被赵某转走用于经营,但结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混同及共同生产经营的可能性,该笔债务初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构成要件。

但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赵某与王某离婚后,赵某与张某先后四次重新签订借款协议,四次续签均由赵某单独签字,王某自始至终未参与、未签字,亦无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该行为本质上是债权人张某与债务人赵某就原债权债务达成的新合意,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最初的婚内借款债务已属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

赵某与王某离婚后,双方婚姻关系终止,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的基础已不存在。新的借款协议系赵某以个人名义与张某签订,无王某的共同意思表示,故该新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王某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单独向原告张某偿还案涉借款本息,驳回原告张某要求被告王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03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结合债务产生时间、配偶是否知情、款项用途、金额大小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后续变动等综合判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若夫妻双方离婚后,债权人与原债务人单独重新签订协议、变更还款期限、金额等核心条款,本质上构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此时原夫妻关系已终止,新债务不能直接认定为新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也提醒广大债权人,在出借款项尤其是大额资金时,若希望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应尽可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确认,即遵循“共债共签”原则。这不仅能从源头上避免日后纷争,也是保护自身债权的最有效方式。切勿因债务发生于婚姻期间或转入配偶账户而当然认为对方配偶必定承担责任,后续债务关系的重大变更(如续签、重签)可能导致债的责任主体发生变化。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文章来源:沂南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律师提示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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