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基金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民众医疗保障的经济基础。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国家的长治久安。医保制度旨在保障全体参保人员能平等的享受医疗服务,而骗保行为导致医保基金大量流失,影响真正需要救助患者的保障能力。
近期,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社区医生“监守自盗”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
小杰曾经是上海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一名全科主治医师,负责为该社区居民提供全科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医疗工作。期间,他还成为赵老的家庭医生。
2023年起,小杰多次冒用赵老的医疗证件购药及开具理疗、检测等服务项目,从而骗取国家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经司法会计鉴定,小杰利用赵老医保卡私自开具处方金额共计人民币七万余元。
后小杰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小杰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小杰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小杰在家属帮助下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最终,黄浦区人民法院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等,对本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小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退赔在案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小杰没有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医保诈骗案件。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医疗保障基金的安全,更损害了全体人民群众的集体利益。被告人小杰作为一名具有较高学历的医生,应该具有更高的道德标准、职业操守以及法律底线,本应该把救死扶伤作为自己的首要职责,但其却违背了职业初衷,违反了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更是突破了法律底线,对国家医疗保障基金造成了侵害。该行为不仅破坏了行业形象,导致了公众对医疗服务的信任度下降,更是损害了全体人民群众的利益。被告人利用自己的医生身份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性质较为恶劣,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予严厉打击。
被告人小杰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那么本案中,被告人小杰作为社区医院的医生,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医疗证件,虚开药品及诊疗项目,此行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小杰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共计人民币七万余元,属于犯罪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小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并在案发之后已进行了全额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判决生效后,黄浦区人民法院就医疗机构的监管、医药服务的规范、医生法治意识的提升等方面存在一定疏漏的问题,向相关单位发送了司法建议书,并收到了该单位的反馈。该单位表示在今后工作中将会落实医保政策培训与教育,提升医疗机构精细化管理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推动医疗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文章转载自“上海黄浦法院”微信公众号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海标准: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6千元以上不满 10万元;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份以上不满 1250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10 万元以上不满 50万元;
(二)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份以上不满 12500份。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50 万元以上;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0份以上。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