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丈夫醉酒后对妻子大打出手妻子提出离婚法院能支持吗?
01案情简介
张某(女)与段某(男)于2019年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小孩。2023年4月,段某饮酒后殴打了张某,致张某受伤。张某立即报警,经公安部门鉴定,张某构成轻微伤。事情发生后,段某被处以500元行政处罚,并签下《保证书》,称其在婚内多次对张某实施冷暴力和暴力行为,给张某身心和精神造成巨大伤害,诚挚道歉并保证以后不再犯。
张某认为其与段某感情已破裂,于当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并请求孩子小易(化名)由自己抚养,孩子小丁(化名)由段某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由法院一并处理探视权;同时请求法院判决段某支付张某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失费。
段某辩称自己当天喝了酒,是多年的生活压力导致其与张某产生争执,家暴是无意识下作出的行为,并非故意,不同意离婚。
02法院审理
本案为离婚纠纷案件。
关于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根据张某提供的报警回执、鉴定意见通知书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段某不止于2023年4月对张某实施过家暴行为,此前也有过多次冷暴力和暴力行为,属于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法院据此认定张某、段某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张某要求与段某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本案中,张某与段某自分居以来,小易一直跟随张某生活,小丁一直跟随段某生活,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子女权益并兼顾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小易的抚养权归张某,小丁的抚养权归段某,双方可互不支付抚养费。关于探视权,结合双方的主张,酌情判定张某、段某在不影响孩子和生活的情况下,可每月探望不由自己抚养的孩子两次,每次两天,对方应予配合。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段某在2023年4月殴打张某,造成张某轻微伤,并在公安机关签下的《保证书》中承认对张某实施精神暴力和殴打行为。因此,根据张某的受伤、治疗情况,法院依法支持了张某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准予张某、段某离婚;孩子小易的抚养权归张某,孩子小丁的抚养权归段某,双方可互不支付抚养费;张某和段某可每月探视不由自己直接抚养的孩子两次,每次两天,双方应予配合;段某应向张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该判决已生效。
03鹏法君说法
家庭暴力,不管是肢体暴力还是精神暴力,都是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我国民法典明令禁止家庭暴力,且将其列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因遭受家暴致感情破裂的,可诉请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量张某与段某婚姻实际状况,认定段某的冷暴力及家暴行为严重威胁张某身心健康,故准予二人离婚。同时,以不改变孩子生活环境及习惯为原则,判决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
鹏法君在此提醒,家庭暴力绝非“家务事”,殴打、伤害家庭成员,只要达到一定程度,就不再是简单的家庭纠纷,严重者将涉及违法犯罪。当家庭成员遭到家暴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保留相关证据,如病历、伤情照片、报警记录等;同时可向居委会、妇联等机构求助,寻求调解与帮助;必要时,要果断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供稿:罗湖区法院 作者:杨丽茵 郑裕虹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律师提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