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法院
拉车门、查后备箱“碰运气”,一名男子专找疏忽大意的车主下手盗窃车内财物。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他人车内财物的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钱款。
2025年5月,被告人李某在某小区地下二层车库内,趁车主未锁车之机,采用拉车门、打开后备箱等方式实施盗窃。其间,李某从被害人郭某、梁某停放的汽车内分别窃取现金1800元和2400元。所得赃款均被李某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后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李某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综合考量了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车主离开车辆时务必确认车门、后备箱已锁闭,切勿在车内存放大量现金、贵重物品,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同时,任何企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临近年关,广大市民也应提高警惕,妥善保管财物,共筑安全防线。
来源:北京房山法院微信公众号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提示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