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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而共同生活情况下彩礼返还标准的认定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12月30日分类:转载浏览:66次举报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4日,马某某与信某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11日,二人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1月,二人共同生活在安丘市某小区。2023年1月1日,马某某与信某某订婚,现场的彩礼盒中装载现金10.18万元。二人于2023年1月14日拍摄婚纱照。自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马某某与信某某在安丘市某小区共同居住。在此期间,二人购买生活日用品,共同进行家务活动,以家庭为共同体处理社会事务,共同生活。

2023年8月起,两人因结婚财物、房屋问题发生矛盾,马某某于2023年9月26日要求解除婚约。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0月12日起,马某某多次电话联系信某某及其母亲李某某,索要彩礼未果。2024年1月12日,马某某将信某某及其父母信某战、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10.18万元彩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信某某及其父母是否应返还马某某彩礼及具体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结合本案情况,马某某以与信某某缔结婚姻关系并维持长久稳定的共同生活为目的,向信某某给付彩礼。双方共同生活并按照当地风俗举行订婚仪式后,因矛盾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马某某给付彩礼的目的落空,其要求信某某返还彩礼,应予支持。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马某某与信某某曾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以家庭为共同体处理社会事务。在案证据亦能证实信某某为共同生活有所付出,信某某对解除婚约不存在明显过错。若全额返还彩礼,显然与双方共同生活事实及实际付出不符,既不利于维护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地位,也不利于妇女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信某某、李某某、信某战返还原告马某某彩礼6万元。

法官说法

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既要维护男女双方在婚姻自由原则下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恶意索取彩礼,也要兼顾双方家庭在经济、情感层面的实际付出与遭受的损失。在司法实践当中,随着社会生活成本不断攀升以及青年婚恋观念日益多元化,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或者未共同生活而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时有发生。这类案件处理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合理确定彩礼返还的数额,如此才能既防止有人借婚姻之名谋取不当得利,又兼顾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判断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

一、婚姻关系是否实际成立

《民法典》明确规定,婚姻关系以结婚登记为成立要件。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形式上并未建立合法婚姻关系。在此种情形下,男方支付的彩礼失去了与婚姻缔结相对应的法律基础,一般应当予以返还。但若双方已举行婚礼或者长期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然而事实上已形成了一定的婚姻生活状态,则应当综合考量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感情基础以及实际支出情况,合理确定返还比例。在本案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存在一定时间的共同生活,应当在认定返还彩礼的基础上,合理扣减部分彩礼金额。

二、彩礼支出的实际用途

在司法实践当中,彩礼往往并非单纯的金钱支付行为,还可能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房屋装修、购置生活必需品等方面的支出。若彩礼已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女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作出了一定程度的付出,那么全额返还彩礼不符合公平原则。在本案中,10.18万元彩礼中的部分款项已实际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而且女方家庭在生活照料等方面也有相应的付出,因此不宜机械地适用“全额返还”规则,而应当结合彩礼的具体用途进行合理分配。

现实中,不少彩礼已被用于生活消费、节日走亲访友、车房装修预付款等项目,这类支出并非女方单方受益,因此返还时应该依照实际“消化掉”的金额进行扣除。此外,随着年轻人对婚恋自主性的提升,男女双方在恋爱、订婚阶段都有较多共同投入,比如旅游消费、节庆礼品、家庭活动安排等,这类投入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彩礼,但往往构成共同生活事实的一部分,也会在案件中被一并考量。

三、个案分析与责任平衡

在具体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考量女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庭生活、照料、支持等方面所做出的实际贡献,这些贡献包括但不限于辞职、搬迁、抚育子女、照料长辈等实际付出。若对彩礼返还不加甄别地全额退还,可能会造成女方因投入感情与经济而陷入“双重受损”的不公平境地,这既不利于婚恋关系诚信基础的构建,也不符合《民法典》的立法宗旨。在本案中,女方在与男方共同生活期间,辞去了原有工作,长期承担家务劳动,并且对男方的事业发展给予了支持,双方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事实婚姻生活基础,理应在彩礼返还数额上予以合理权衡。

此外,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会重点审查双方在解除婚约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存在明显过错,例如故意隐瞒重大疾病、赌博酗酒等恶习、恶意拖延婚礼等。如果存在一方具有重大过错的情形,法院往往会适当调整返还比例,以体现责任承担与道德评价。此外,部分案件涉及父母一方主导给付或收受彩礼的情况,法院也会结合“谁实际受益、谁实际参与”原则,确定返还责任主体,确保裁判更具可执行性和现实操作性。

综上,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而言,若一方依据当地婚嫁习俗支付彩礼后婚约解除,且双方已形成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较长时间共同生活关系,同时对方不存在明显过错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的具体数额、当事人的实际付出情况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彩礼返还的数额,而非机械地适用全额返还规则。同时,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彩礼纠纷,促使双方在情感破裂后仍能以理性方式处理相关问题,从而减少额外的对立情绪与家庭冲突。如此,方能实现案结事了、情理法相融合的家事审判目标,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与文明。

作者:张楠

来源:法院周刊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

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律师提示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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