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上海金山法院刑庭
“乐品上海”消费券满减优惠点燃了大家的消费热情,也让商家生意火爆。但总有个别不法商家动起了歪心思,靠虚假核销抢来的消费券套取政府补贴。这种行为不仅让本该激活市场的财政补贴白白流失,还可能会触犯法律。
“乐品上海”餐饮消费券是上海市人民政府自2024年起发放的一种消费券。“乐品上海”餐饮消费券通过“在线报名、摇号中签”的方式确定定位于本市的中签消费者,每个消费者每个平台限报名摇号申领一张消费券。相关部门明确要求参与活动的消费者和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活动规则,消费券仅限本人使用,禁止转售,严禁将消费券用于购买团购券、预付卡充值、预付定金等,如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被告人张某、李某二人在本市共同经营一家餐厅,2024年11月起,该餐厅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申请参与“乐品上海”餐饮消费券补贴活动。同年12月,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在监测消费券核销情况的过程中,发现该餐厅在短时间内,存在大量核销满1000元减300元的餐饮消费券的异常交易情况。为此,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约谈了该餐厅负责人,发现其对上述异常情况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故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发现,该餐厅在取得“乐品上海”消费券补贴资格后,被告人张某、李某发现了利用消费券“薅羊毛”的生财之道,通过建立微信群组等方式召集亲属、朋友、客户在微信、支付宝、银联云闪付等支付渠道“抢”各种面额的“乐品上海”餐饮消费券,又对来店消费的顾客进行鼓动宣传,后在没有真实消费或虚增消费的情况下,主要以抢券人在店消费1000元套餐为名大量核销消费券,从中骗取政府补贴人民币50元至300元不等。经审理查明,从2024年11月起至案发,共有20余人在被告人张某、李某经营的餐厅虚假核销消费券约150张,涉及核销金额14万余元,共计骗取国家补贴4万余元,其中张某、李某实际获利1.4万余元。2024年12月17日,被告人张某、李某自动投案,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李某各自退缴部分赃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伙同他人多次骗取国家补贴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李某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李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李某有退赃表现,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最终,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李某均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政府发放的消费券附有严格使用规则。凡通过虚假核销等欺诈手段套取资金、优惠的,均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政资金,数额较大的,可构成诈骗罪;明知他人实施套利行为仍协助倒卖消费券的,可能以共犯论处。即便未达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也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需特别指出,类似行为不限于消费券场景。在日常网络交易中,以刷单、虚构交易、篡改返利规则等方式骗取平台返现、优惠券等财产,数额较大的,同样可能涉嫌诈骗罪。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直接扰乱市场秩序、挤占公共优惠资源,导致政策目标落空、财政资金浪费,背离了刺激消费、惠民助企的初衷。
在此提醒:消费者与商家均应合法合规使用消费券及平台优惠,勿将惠民政策异化为非法牟利工具。相关平台亦须强化技术监测与全程监管,切实堵塞漏洞,防范欺诈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来源:上海金山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海标准: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6千元以上不满 10万元;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份以上不满 1250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10 万元以上不满 50万元;
(二)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份以上不满 12500份。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50 万元以上;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0份以上。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