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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巴南区的王某和鲁某是一对夫妻,两人婚后多次因为家庭琐事争吵。
去年10月的一天,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因实在无法忍受这样的家庭环境,鲁某当即带着孩子往门外走去。
这时,王某突然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比在自己的脖子上,对鲁某说:“你胆敢带孩子离家出走,我就自残。”
双方争夺推搡过程中,鲁某被王某一把推倒。
于是,鲁某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称自己受到了暴力威胁。
派出所民警了解情况后,立刻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协助鲁某在线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上传证据。
那么,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呢?本案中,王某对鲁某并没有殴打、捆绑等传统暴力行为,主要是以自残相威胁,这是否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王某自伤自残的行为,必定会让申请人鲁某产生紧张恐惧的情绪,从而导致申请人精神不自由,就有可能按照被申请人的意志行事。该行为效果等同于恐吓,属于精神暴力。
经法院和妇联组织持续教导、耐心劝说,王某逐渐认识到了自身错误,最终与鲁某在法院调解离婚,妥善处理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相关问题。
来源:人民日报社政治文化部、人民网
法条链接:[太阳][太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律师提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