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豆(又称“野生山橘”)
2021年9月列入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不能采!不能挖!更不能卖!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至2024年5月,男子李某、曾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明知野生金豆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仍非法采挖,并出售给他人。
其中,李某与曾某共同非法采挖及出售野生金豆共计50株,获利40800元,由两人平分。李某个人非法采挖野生金豆72株,非法出售61株,获利共计59840元。曾某个人非法采挖野生金豆88株,非法出售87株,获利28090元。
2024年5月,李某、曾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非法采挖的11株野生金豆,退缴赃款80240元;曾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非法采挖的野生金豆1株,退缴赃款4849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曾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挖并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金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根据二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缴的犯罪所得赃款、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野生植物是大自然的宝贵资源
切勿盲目挖采
更不要买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破坏珍稀物种
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来源:综合兴国县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上述植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的;
(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十立方米以上的;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古树名木及其制品,涉案树木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根据涉案树木的树种、树龄以及历史、文化价值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