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法院
民间借贷行为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通常一纸借条即可定性。然而,当民间借贷行为发生在夫妻之间时,打的借条还有效吗?离婚后还需要还吗?
基本案情
祝某与刘某于2018年相识,交往期间,刘某多次以个人开销为由向祝某借款近20万元。
2022年2月,二人登记结婚,婚后刘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祝某借款16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祝某向银行申请贷款后出借刘某16万元。同年6月,二人经结算,刘某向祝某出具承诺书,载明“已归还祝某5万元,剩下余款于2023年年底还清”。同年7月,刘某又归还部分本金,并就余款与祝某达成还款协议,承诺分期归还借款。
2023年,二人协议离婚。因刘某出具还款协议后仅归还了部分借款,并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祝某便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某归还剩余借款。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陈述及祝某提供的刘某出具的借条、还款协议书、承诺书、转账凭证及银行明细等,可以证明截至2022年7月刘某未返还祝某30万元款项的事实,其中包括刘某向祝某的婚前借款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祝某向刘某转账的16万元。祝某自认刘某签订还款协议书后又归还部分钱款,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祝某贷款后出借刘某的16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刘某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账的16万元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然其未就该主张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且双方均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济独立未混同,人民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刘某应返还祝某剩余款项。
依法确立财产归属,保障夫妻财产权益
?一、夫妻约定财产归属,合法合意才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夫妻或者即将成为夫妻的人,可以通过契约的形式,约定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自所有。缔约时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约定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
?二、规范婚内借贷行为,保障夫妻财产权益
一般而言,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属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之间钱款往来转账,仅改变其控制权,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不构成借贷关系。但若双方明确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具有真实的借款意思表示,则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处理,而不能以转账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否定借款行为的成立。
在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借款纠纷时,若夫妻之间订立了相关婚内财产协议、借条、借据、欠条等凭证,法院会综合查证相关凭证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综合考量婚姻存续期间对财产管理的约定、债务形成原因以及出借资金的来源等因素,再行根据双方约定内容妥善处理。
婚姻不仅仅是经济利益的结合,更是情感和精神的寄托。夫妻约定财产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通过坦诚沟通和相互理解,建立起坚实的情感基础。在处理财产问题时,双方应以平等、尊重的态度对待彼此,以真诚换理解,用责任担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在保障个人权益的同时,维护家庭的和谐与幸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来 源:审判监督庭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律师提示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