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动动手指
转发几个视频
就能无本获利
没想到
01案情回顾
被告人赵某经常浏览一些黄色网站和视频,遇到喜欢的也会下载下来。
当有人暗示性地询问赵某是否有“好看的”时,赵某发现了“商机”。于是,赵某利用微信,以6.6元的价格向7名微信好友打包出售17部视频及3张图片,共计出售视频119部,图片21张,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6.26元。后经认定,赵某贩卖的17部视频为淫秽物品,贩卖的3张图片中的1张为淫秽物品,故赵某累计贩卖淫秽视频119部,淫秽图片7张。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违法所得人民币46.26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02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赵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可减轻处罚,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依法没收作案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
宣判后,赵某服判息诉。目前已一审生效。
0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网络并非法外地
利用网络平台贩卖淫秽物品
不管数量多少
都是违法行为
让我们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共同构建
绿色健康文明网络环境
来源:综合中国新闻周刊、敦化市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