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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后诉讼,协议效力如何?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12月16日分类:转载浏览:71次举报

案情简介

2017年,王某(女)与李某(男)登记结婚,2023年育有双胞胎两子。后因生活琐事矛盾不断升级,在双方父母及朋友见证下,二人共同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离婚,两子由王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然而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此后,李某未按协议支付抚养费及偿还其应承担的债务,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李某依约履行抚养费支付与债务偿还义务。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生效以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离婚登记为前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离婚协议需与离婚登记相结合才具法律效力。本案中,王某与李某虽在婚内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因未办理离婚登记,该协议并未生效。

尽管如此,该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形成,内容真实合法,虽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仍可作为法院审理的重要参考。庭审中,李某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债务承担等问题提出新的抗辩意见。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多次组织调解未果,经审理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结合两子年幼等实际情况,法院判决由王某获得抚养权,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一、准予王某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王小甲、王小乙由王某抚养,李某于每月15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2000元。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其内容通常涵盖身份关系解除、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等多个方面,属于复合型法律文件。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1、附条件性:协议以登记离婚为生效前提,未完成登记则整体处于效力待定状态;2、程序法定性:离婚登记属于行政确认程序,未经登记,协议仅体现双方意向,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实践中,若一方在签订协议后反悔,未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按协议履行,人民法院不应直接采纳该协议作为裁判依据。尽管如此,由于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仍可作为裁判中衡量当事人意愿、判断财产归属与子女抚养安排的重要参考。目前,关于此类协议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存在三种主要观点。“合同说”认为财产分割条款属民事合同,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身份行为说”强调协议身份属性,未经登记整体不生效;“折中说”提出财产性条款可部分独立生效,但身份性条款必须依附于登记程序。本案所体现的司法态度,既尊重程序正义,也注重意思自治,在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基础上,妥善平衡法律规范与个案正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审判目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供稿:孙振辉  来源:高青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律师提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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