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信息网络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成为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目标,由此滋生的电信诈骗等犯罪严重侵害群众财产安全。今天这起案例中,被告人通过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导致多名求职者被骗,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严惩。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期间,甘某雇佣他人在招聘平台上发布高薪兼职等职位,在获取、汇总应聘者个人信息后出售给上家。经统计,甘某共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7000余条,从中非法获利4.5万元。经查证,部分求职者的个人信息被出售后遭受诈骗,其中郑某被诈骗4万余元、黎某被诈骗3万余元、吴某被诈骗1万余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追缴非法所得4.5万元。
甘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相结合,从而识别特定人员身份或者反映特定人员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信息时代,姓名、身份号码、家庭住址、手机号、银行账户、出行记录、社交媒体账号等都能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相结合,关联到特定人员,所以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极可能沦为电信诈骗等犯罪分子的“猎物”。
法官提醒,网络上各类招聘信息真假难辨、良莠不齐,广大求职者在应聘时要提高警惕、擦亮双眼,尽量通过招聘企业官方平台或正规求职平台进行求职应聘,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 源: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 材 :刑一庭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